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規定及山西省相關文件規定,及時、準確的報告、統計、調查、03manbetx 及處理安全02manbetx.com ,根據“四不放過”原則和上級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一)02manbetx.com 分類: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含1億)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各類事故,包括公司職工在工作崗位因自身疾病或其它原因導致傷殘或死亡的情況;
6.較大涉險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其它較大涉險事故。
(二)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三)嚴格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1.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經理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1小時內報告報送集團公司安監部、山西煤礦安全全監察局。
2.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在向集團公司安監部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局。
3.發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前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4.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告事故概況,隨後書麵補報事故全麵情況。對事故性質(含職工在崗因病死亡)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
(四)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五)報告聯係電話:
礦救護大隊戰備值班電話: 4090676
礦調度室值班電話:7311001/7311002/7311003/7311004
第二條
嚴格事故信息報告責任:
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事故信息報告製度,事故信息報告由調度室主任負責,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無論原因是否查明,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和內容,及時報告當地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報告後如有變化,要及時補報。
第三條
事故調查03manbetx
(一)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牽頭,有關部室(專業公司)、事故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及現場相關人員參加。
(二)重傷事故及以上事故,由集團公司領導來礦主持對事故進行調查03manbetx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參加調查03manbetx 。發生重大或特大死亡事故,由省局、地方政府、集團公司有關上級部門領導組成事故聯合調查組組織分析。
(三)一般非人身事故由生產調度值班領導主持分析,發生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分管礦領導主持分析,安全科、有關部科室負責人及事故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參加。事故性質嚴重、經濟損失較大的事故,應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參加。
第三條
事故處理程序
(一)輕傷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根據事故分析結論,由礦寫出處理意見,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安監部。
(二)重傷: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性質、責任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填寫“重傷事故報告表”並上報。
(三)死亡事故:根據聯合調查組認定的結論,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性質、經過、原因、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等,報請當地煤礦監察批示。
(四)重大非人身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寫出重大事故報告,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性質、經過、原因、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造成的經濟損失(直接、間接),今後防範措施等內容寫出事故報告,及時報集團公司和當地煤礦監察分局。
第四條
事故統計
(一)由專人記錄事故分析處理全過程,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性質、經過、原因和處理意見。
(二)由安全科建立人身事故統計台帳、由調度室建立非人身事故統計台帳,定期分析安全事故,及時向上級和礦領導彙報本單位的安全情況,做好安全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四條
責任追究
(一)對發生的事故,在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同時,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或者其他罪行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發生的輕、重傷和死亡事故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公司領導按集團公司規定處理;對發生的非人身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處罰。
(三)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一切費用和責任。
(四)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被檢舉或檢查到的,按事故升級進行處理。
(五)對事故的處罰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做到一事故一分析。
(六)每名員工都有對事故進行報告和舉報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