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防爆電器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
程》、《防爆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國家標準彙編》和《煤礦機電設備
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別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爆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非防爆設備處理:
1、新到貨的防爆設備,沒有防爆標誌、生產許可證號、檢驗合格和防爆設備到貨驗收單等。
2、防爆設備失去防爆性能,沒有防爆標誌,經修複而不能達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條:防爆設備在安裝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壞的設備禁止安裝:
1、電器設備銘牌規定數據是否與接線電壓和使用機器設備的容量相適應;
2、設備的外形結構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設備內部是否損壞;
4、檢修記錄和驗收手續是否齊全完整。
第四條:防爆設備安裝地點,不應有積水和滴水,特別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麵安裝設備時,禁止亂放與防爆設備安全運行和驗修無關的雜物,設備的安裝要穩固可靠,合乎產品說明書上的規定安裝要求,不準有傾斜或震動現象。低壓開關在安裝後應平正牢固,磁力開關的最大傾角不提超過15°。設備與設備之間或與牆壁之間,要留有足夠的距離,以便檢修。高壓防爆開關的安裝位置必須平整,電纜與開關連接時,必須通過進線裝置,進線裝置必須灌注絕緣膠、封堵嚴密。
第五條:防爆設備安裝後應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處螺絲和彈墊必須齊全完整擰緊,防爆接合麵的間隙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防爆麵不得鏽蝕,如鏽蝕應作以處理。
2、接線工藝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3、閉鎖裝置應牢固可靠。
第六條:高壓設備兩台以上的開關組合使用時,其連接器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條:礦用變壓器在安裝前檢查有無漏油和損壞的現象,在井下加入變壓器油時,應防止灰類、雜物和水滴入變壓器中,變壓器油的耐壓在運行中是25 千伏,新安裝的是30 千伏,其它性能也必須符合規定。電纜與變壓器連接應通過接線裝置,接線要牢固,並將電纜卡緊。
第八條: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檢修後必須經主管電氣技術員、設備組、施工單位,按《防爆電氣設備安裝與檢修細則》的標準進行驗收,主要供電場所必須機電礦長、總工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準運行。防爆電氣設備日常檢查原則是誰使用誰負責,由各單位維護員和司機負責,每班至少一次,檢查內容:
1、防爆設備及周圍環境是否保持清潔,有無淋水積水和妨礙設備安全運行、檢修的雜物。
2、防爆設備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是否遭受外力損壞。
3、設備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傾斜,歪倒及震動現象。
4、防爆設備的外形結構,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設備的接地裝置是否完整牢固。
6、設備各部聲音和溫度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音。
7、電纜吊掛是否牢固、整齊,有無破損和被擠埋的現象,工作麵電纜有無被炮崩的危險。
8、電纜接頭是否鬆動、過熱,是否符合要求。
9、檢漏繼電器指示的絕緣電阻是否正常,低於規定應及時處理。
第九條:低壓防爆開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電壓等級低於接入電壓者;
2、使用無熔斷器管的裸露熔絲(片)者;
3、磁力開關的磁力係統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動”、“停止者;
4、防爆性能破壞或閉鎖失去作用者。
第十一條:五小設備的檢修,由大修廠五小電氣設備修理組統一修理。
1、修理質量標準符合《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20.1 至20.4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