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必須實行人、牌、燈三對號管理;即人牌對號。
二、領交礦燈固定窗口,出井(下班)必須立即將礦燈交回礦燈房,以燈換牌,如領用礦燈人員換班出井後兩小時未交回礦燈者,由礦燈房值班人員通知礦調度站,調度員直接通知所在單位,查明原因,屬無故不交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20~50 元的罰款。
三、凡使用礦燈人員必須愛護礦燈,嚴禁拆、敲、撞擊;領用時,必須檢查完好情況,雙方交驗清楚,禁止不完好燈入井,交燈時必須先驗燈後退牌,當發現礦燈損壞,扣牌並出其扣牌證明,待礦燈修複後由責任者按損失部件價格賠償後退牌;如丟失礦燈者,按原價賠償,由機電科出其扣款通知單,通知其單位扣款,扣款交機電科衝銷礦燈費用後,重新補發礦燈。
四、外單位下井參觀、檢查工作需用礦燈時,由本單位陪同人員負責到機電科開領燈票;礦燈房值班人員在領燈票上注明燈號,歸還時退回領燈票交機電科。領燈票隻能由機電科開出有效。
五、排放瓦斯人員必須使用專用礦燈,必須保證百分之百的完好率。
六、礦燈隻能作為下生產工作使用,礦內其他單位特殊情況需用礦燈時,必須由使用單位書麵申請(寫明使用理由、用燈數量、時間期限、領退負責人),經機電科批準後,在機電科辦理臨時用燈票領燈,並按第四條規定執行。
七、礦燈房值班人員應做到:
1)發出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 小時;對排放瓦斯人員所用礦燈應保證百分之百的完好率。
2)礦燈房值班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按本製度執行,造成損失應追究責任,並照價賠償。
3)凡偷盜礦燈,經查實按礦燈原價三至四倍罰款。燈牌嚴禁轉借他人,違者,經發現沒收燈牌,對燈牌主人罰款50~100 元。非本礦職工冒領礦燈者,經抓獲交礦保衛部處理。
八、燈牌應妥善保管,丟失者應書麵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報失(若在報失前礦燈已被他人領出,燈牌主人負責賠償全部損失)
九、各隊工資員必須隨時向礦燈房提供勞動組織變動名單,變動後兩日內負責收回礦燈牌交礦燈房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