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對象 | 礦 燈 | 主要責任人 | 充 電 工 |
監管部門 | 機電運輸部、安全檢查部 | 監管人員 | 井口檢身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TY-01 | ||
管 理 標 準 |
礦燈各零部件齊全,閉鎖螺栓(封鉤)堅固可靠,燈泡、開關接觸良好、不滅燈;燈碗玻璃不鬆動、無破損現象,燈線無破損,出線口密封良好,長度不少於1m;燈盒,絕緣良好,燈盒無變形、無破損,充電達到額定容量; | ||
管 理 措 施 |
1.礦燈使用人員要求對自己的礦燈進行檢查,發現不完好,立即要求進行更換;在使用過程中損壞或有故障的礦燈要立即采取措施升井進行更換; 2.充電工對所有收回的礦燈進行檢查維修,保證礦燈完好; 3.跟班隊幹和現場瓦斯檢查員(安全員)對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不完好礦燈的人員,立即責令其升井,並按不安全行為處理。 |
管 理 對 象 | 自 救 器 | 主要責任人 | 入 井 人 員 |
監 管 部 門 | 通風防突部 安全檢查部 |
監 管 人 員 | 跟班隊幹、瓦斯檢查員(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TY-02 | ||
管 理 標 準 |
1.每天檢查自救器外觀無破損、封條無開封、未過期(使用有效期為3年); 2.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校驗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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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措 施 |
1.入井人員必須檢查確認自救器外觀無破損、封條無開封未過期(使用有效期為3年),對失效的及時更換,對自救器人為造成變形、損壞者,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2.每天必須清理自救器上的汙垢,做到清潔、整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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