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對 象 | 兩順槽安全出口 | 主要責任人 | 帶班班組長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1 | ||
管 理 標 準 |
1.安全出口的寬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 2.安全出口無片幫、無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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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措 施 |
1.當班帶班隊幹檢查發現安全出口寬度小於700mm,或小於700mm的趨勢時,必須安排當班加刀或甩刀,調整工作麵,保證安全出口寬度不小於700mm。 2.當班帶班隊幹發現安全出口高度低於1.8m,立即進行起底。 安全出口的浮煤必須清理幹淨,帶班班長負責檢查安全出口的浮煤情況,發現一次未及時清理出口浮煤,對刮板運輸機司機進行相應的處罰。 |
管 理 對 象 | 兩順槽頂板及煤幫 | 主要責任人 | 帶班班組長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2 | ||
管 理 標 準 |
頂板完好、無離層、破碎帶,兩幫無片幫跡象,錨杆扭矩必須達到100N.m,錨固力達到5T以上。 | ||
管 理 措 施 |
1.技術部、區隊采煤技術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必須每天檢查兩順槽的頂板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組織人員整改。 2.技術員在兩順槽頂板出現構造,破碎帶時,必須及時編製措施,並貫徹到全體員工。 |
管 理 對 象 | 頂底板、斷麵距 | 主要責任人 | 帶班班組長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3 | ||
管 理 標 準 |
1.頂底板平整。 2.端麵距不得超過34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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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措 施 |
綜采機司機割煤前必須檢查工作麵底板起伏和端麵距大小,底板平整,端麵距不得超過340mm方可作業,不符合及時進行調整。 |
工作麵壓力風險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管 理 對 象 | 工 作 麵 壓 力 | 主要責任人 | 帶班班組長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 | 監 管 人 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4 | ||
管 理 標 準 |
工作麵支架初撐力不得小於24MPa。 | ||
管 理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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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幫煤風險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管 理 對 象 | 片 幫 煤 | 主要責任人 | 帶班班組長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5 | ||
管理標準 | 安全出口無片幫煤、無雜物。 | ||
管理措施 | 安全出口的浮煤必須清理幹淨,帶班班長負責檢查安全出口的浮煤情況,發現一次未及時清理出口浮煤,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
兩順槽及工作麵風險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管 理 對 象 | 兩順槽及工作麵 | 主要責任人 | 帶班班組長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6 | ||
管 理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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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措 施 |
帶班班長負責安排掛設,由支架工移設,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監督實施。 |
礦井水風險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管 理 對 象 | 礦 井 水 | 主要責任人 | 端 頭 工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生產調度室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7 | ||
管理標準 | 礦井湧水量不超過規定值。 | ||
管理措施 | 帶班隊幹負責檢查工作麵的湧水情況,當發現湧水量超過規定值時,及時抽排並向生產調度室彙報。 |
工作麵頂板風險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管 理 對 象 | 工 作 麵 頂 板 | 主要責任人 | 采煤機司機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8 | ||
管 理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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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措 施 |
1.采煤機司機割煤過程中必須認真觀察工作麵的頂、底板,及時調整頂、底板,保證工作麵平整。 2.液壓支架工拉架時,必須認真檢查工作麵頂板,發現機道梁端至煤壁頂板冒落高度大於300mm時,及時采取措施調整。 |
液壓支架與電纜槽間距風險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管 理 對 象 | 液壓支架與電纜槽間距 | 主要責任人 | 電鉗工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生產調度室、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09 | ||
管 理 標 準 |
橫向間距≧1m,向後活動間距≧1m,腿部空間進深≧330mm,腳空間進深≧530mm。 | ||
管 理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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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對 象 | 瓦 斯、二氧化碳 | 主要責任人 | 瓦 斯 檢 查 員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生產調度室 | 監管人員 | 采麵專檢人員、瓦斯檢查員(安全員) |
編 號 | PLNZC-10 | ||
管 理 標 準 |
1.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 2.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 3.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 4.總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最大濃度值不超過0.75%。 5.綜采工作麵上隅角排放瓦斯時,綜采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 度不超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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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措 施 |
1.帶班班長每班對工作麵及其作業地點風流中、電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瓦斯濃度檢測2次,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斷電、撤人,並彙報生產調度室; 2.帶班班長每班對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檢測2次,當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斷電、撤人,向生產調度室彙報,並在通向采區回風巷和采掘工作麵的入口揭示警標; 3.帶班班長每班對總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檢測1次。當瓦斯濃度超過0.75%時應立即切斷總回風巷中的所有電器設備,設好警戒人,禁止人員進入。 |
管 理 對 象 | 浮 煤 | 主要責任人 | 清 煤 工 |
監 督 部 門 | 安全檢查部、生產調度室、技術部 | 監管人員 | |
編 號 | PLNZC-11 | ||
管 理 標 準 |
架前、架間,電機附近內無積塵、無雜物、無浮煤。 | ||
管 理 措 施 |
1.刮板運輸及司機必須每班清理電機附近浮煤一次;清煤工每刀煤清理架前、架間浮煤。 2.跟班隊幹負責監督,發現其未按照要求作業,必須要求其立即整改,對責任人進行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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