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定安全目標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下達的指標,結合環境因素及曆史和現實,製定一個通過全體職工努力可以實現的安全總目標。安全目標必須具備:
1.明確性。目標要具體明確,既有數量目標(如工傷人數,千人負傷率、百萬噸死亡率等目標要有;“零死亡、零超限、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衝擊”),又有形象目標(如達到某某先進水平等)。為使全體職工明確努力方向,目標數量不宜過多,要重點突出,體現出單位的特點。目標期限要適當,不宜過長或過短。
2.可行性。目標的高度應根據需要與可能綜合確定,既先進又合理,既能鼓勵職工的熱情,又能通過努力而實現。
3.係統性。要充分考慮各隊、班組業務之間的內在聯係與分工協作的關係,使目標具有可分性又有組合性。
4.應變性。煤礦生產是地下作業,所處的生產環境十分複雜,經常變化,還受到自然災害的威脅。因此,在製定安全目標時,既要有相對的穩定性,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達到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總目標製定後,要逐級分解目標,這叫目標的展開,通過目標的展開,明確劃分各部門及個人的職責範圍。分目標由下級提出後,必須經上級縱橫協調,綜合平衡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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