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8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85.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臨時聘用的人員。(×)
287.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時,可根據情況采用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288.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是一種民事行為,生產經營單可以自主決定。(×)
289.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92.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是依法組建成立的,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負法律責任。(√)
293.從業人員享有批評、檢舉控告權和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複,如:降低工資、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勞動合同等。(√)
294.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短期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298.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299.勞動防護用品不同於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故要求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00.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是否享有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
304.《安全生產法》關於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有四項:即遵章守規,服從管理;免費資料關注公眾號:安全生產管理;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305.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306.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5年內不得再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0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以技術保密、業務保密等理由拒絕檢查。(×)
104.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但從業人員有違章作業情形的除外。(×)
310.《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安全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31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312.安全生產責任製是一項最基本的安全生產製度,是其他各項安全規章製度得以切實實施的基本保證。(√)
313.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可以通過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宣傳教育等形式具體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每個職工。(√)
316.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一般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17.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21.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更換維修製度。(×)
322.工會不能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
32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326.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直接任免,不用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