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標明發火時間,直接滅火後的時間和詳細地此。並按由外向裏的順序進行逐一編號。
2、整理好原始資料,根據編號順序,建立火區管理卡片。每一火區卡片必須載明編號、發火時間、直接滅火時間及處理情況,封閉前後的有害氣體變化情況、溫度、密閉位置、質量、材料、方法等跟蹤觀測記錄,實施灌漿的起始時間、氣溫、水溫、牆溫、氣體變化情況等有關記錄,按先後時間,整理成冊,存檔保存。
3、在防火閉牆處,標有顯明的編號和揭示警標。並懸掛檢測記錄牌定期測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牆溫、氣溫、水溫等變化情況,並送礦長、總工審閱,進行03manbetx 研究。
4、在滅火的過程中,必須配專職的火區檢查員跟蹤檢測,滅火完畢後至少每班檢查三次,無異常變化持續在一個月以上堅持每天檢查一次,確認火已熄滅後,無異常變化持續在兩個月以上時,堅持每周檢查一次,並有記錄備查,存檔保存。
5、在礦井做大的風流調整時,必須堅持每天對火區閉牆周圍檢查一次、牆溫、氣溫、水溫和有害氣體的變化情況,和是否有漏風情況。
6、當發現火區及其它地點溫度,有害氣體發生異常變化和有一氧化碳顯示時,立即回報通風隊、通知礦總工組織撤出下風測人員,並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7、確認火已熄滅,必須進行火區啟封時,必須經公司和縣局有關機構批準的專項措施和救護隊的監護下逐段進行。發現複燃征兆時,立即停止,並重新封閉,不得二次啟封,進行永久封閉加以管理。
8、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3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監護檢測,測定溫度和氣體變化情況,持續穩定確認完全熄滅後,通風情況良好,有害氣體無異常變化方可進行作業,並由本礦檢查員每班不少於三次的監護檢查。
9、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10、發現有下列征兆時、必須發出自燃發火預報信號、立即撤出下風側人員、查明原因、組織自理:
①巷道中出現霧氣或巷道壁有出汗現象。
②在自燃過程中氧化產物中有各種碳氫化合物,所以可能有煤油、氣油、焦油、燒焦等味道。
③巷道、巷壁溫度聚增,高於風流溫度,出水溫度高於25℃。身體感到不適、有熱感。
④發覺頭痛、悶熱、憋氣、四肢無力和精神疲乏,有不適感。
⑤甲烷、二氧化碳濃度增加,(高於正常檢查時的濃度限),有一氧化碳顯示或超限(0.0024%以上)
11、火區封閉以後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
①火區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發火前平常的溫度相同。
②牆溫、風流氣溫、恢複正常,與臨近風流溫度相同。
③甲烷二氧化碳濃度顯燃下降,並持續穩定、與發火前該處的濃度相同。
④該處和回風流的一氧化碳濃度無顯示現象。
⑤上述指標持續穩定在1—2個月以上時。
12、在火區閉牆處或周圍的下風側,發現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濃度有增加跡象時,說明火區有漏風現象和複燃預兆,必須立即回報礦調度室或通風隊、通知礦領導,組織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13、井下有過一次自燃發火曆史的區域,必須進行嚴密封閉,並按火區加以管理定期檢查。
14、必須配備一名專職的火區監測員、負責火區的檢測和防滅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