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巷道開口,必須有設計和開口通知單,開口通知單由技術科提前三天提交地測科(防治水)。地測科(防治水)能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資料,沒有開口通知單所開掘的巷道,地測科(防治水)不予放線。
2、掘進巷道停頭前,公司技術科須向地測科(防治水)發出停頭通知單,並不得撤除通風、排水設施,以便地測科(防治水)能正確的測定巷道的空間位置,掌握巷道的充水條件,並反映在圖紙上。
3、停頭時間較長的巷道複工,技術科須向地測科(防治水)提交複工通知單。地測科(防治水)檢查中腰線正確無誤或重新測量標定後才準許複工。
4、巷道貫通前,須按規定距離由地測科(防治水)發出貫通(立交)通知單,通知單上須附有貫通(立交)巷道的平、剖麵圖及安全措施,並經測量主管、地測科(防治水)負責人審查簽字後方能分發總工、生產技術、通風、安檢、調度、區隊等單位,各接收單位、人員、須在通知單上鑒字。
5、地測科(防治水)除及時按設計用全站儀標定掘進方向,還應對巷道施工的正確性用全站儀進行檢查,發現巷道有偏差,立即通知掘進區隊改正。
6、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水害隱患,地測科(防治水)應根據采掘工程的進度,提前5-10天,發出水害通知單。分發總工、生產、安檢、通風、調度、區隊等單位,各接受單位要在水害通知單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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