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範圍為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製定本規定。
(二)基本原則:
1、為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為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動用 品是保護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於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職業病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製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凡上崗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並按規定配戴使用。
(三)職責:
1、供應科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製定。
2、安檢科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製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並設置台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後,全體礦工原則 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生產技術部領導批準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設有專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台帳,以備核查。
6、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用品,職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備使用。
7、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麵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8、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範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