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及退休前等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二)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三)對疑似職業病人及時按照要求,由安檢科和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綜合辦公室)提供職業接觸史、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健康檢查資料等,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定期進行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
(四)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及時調離有害作業場所並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職業病人每年進行複查(包括功能致殘鑒定)一次,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落實工傷待遇並定期安排康複療養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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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申報製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