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井下勞動定員管理,防止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規定(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8﹞38號)文件要求,製定本製度。
井下勞動定員管理
(二)煤礦應按照核定的井下勞動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和組織生產,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
(三)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必須符合《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
(四)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做好煤礦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及組織實施等工作,勞動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
(五)建立勞動定員考核辦法,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獎懲內容。
(六)嚴格控製井下作業人數。每班采.掘作業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貴州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和勞動定員標準科學合理的配備井下輔助工種人員,數量不得超過采掘作業人數的 40%。
(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員定位管理係統加強勞動定員管理。
二、井下勞動定員規定
(一)明確專人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科科長負責井下勞動定額管理,人力資源科定額組專職做好井下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二)製定井下勞動定額定員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井下勞動定額定員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製定科學、合理、平均、先進和可操作的井下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井下勞動定額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在生產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生產設備和機械化程度發生重大改變、生產工藝和技術操作方法發生重大改進,以及發現井下勞動定額定員存在較大問題時,應及時予以修訂。
(三)嚴格落實井下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嚴格按照井下勞動定額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嚴格按定員組織生產。
三、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和執行標準
(一)人力資源科抓好排查,進一步健全完善礦井下勞動定員管理相關工作,人力資源科定額組負責井下勞動定員管理工作,專職做好井下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及組織實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井下勞動定員相關製度。礦井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生產能力K (萬t/a) | 災害嚴重礦井(人) | 其他礦井(人) |
K≤30 | ≤100 | ≤80 |
30<K≤60 | ≤200 | ≤100 |
60<K<120 | ≤300 | ≤180 |
120≤K<180 | ≤400 | ≤200 |
180≤K<300 | ≤600 | ≤280 |
300≤K<500 | ≤800 | ≤400 |
K≥500 | ≤850 | ≤450 |
采煤工作麵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礦井類型 | 機械化采煤工作麵(人) | 炮采工作麵(人) | |
檢修班 | 生產班 | ||
災害嚴重礦井 | ≤40 | ≤25 | ≤25 |
其他礦井 | ≤30 | ≤20 | ≤25 |
掘進工作麵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礦井類型 | 綜掘工作麵(人) | 炮掘工作麵(人) |
災害嚴重礦井 | ≤18 | ≤15 |
其他礦井 | ≤16 | ≤12 |
(三)要嚴格控製采、掘工作麵個數。
(四)嚴格按核定生產能力均衡組織生產,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除帶班隊長或班組長、特殊工種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其餘人員禁現場交接班。
(五)其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