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測、防治水技術人員提供各個生產階段所需地質、測量、防治水資料,所提供地質資料需逐級審批,並經主管領導、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
2、地質說明(“三書”)的審批製度
(1)工作麵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回采地質說明書由地質組長檢查、副總工程師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2)受水害威脅的大水礦井的工作麵掘進和回采地質說明書,需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3)地質說明書,經礦逐級審核後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3、地質資料如地質及水文地質預測預報,物探資料、過斷層預報、揭煤預報等由地質組長檢查,由分管副主任審核,副總工程師及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4、測量組的測量定位、岩移觀測、貫通、腰線等資料需報組長檢查,副總工程師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5、水文地質技術資料如探、放水設計、水文預報等由地質組長檢查、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方可生效。礦井雨季“三防”計劃經礦雨季“三防”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礦井防治水工程嚴格按照雨季“三防”計劃實施。
6、各組下發到相關業務科室的資料,應跟蹤落實所下發預報的實施情況。
7、儲量管理的審批製度,必須嚴格按《生產礦井儲量管理01manbetx 》規定的權限範圍執行。
8、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須編製專門設計,報上級部門審批。
9、向上級部門彙報的地測圖紙、資料等,需經領導審批後,蓋印礦公章方可上報。
10.其他有關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11、重大工程測量必須編製方案設計,所編方案設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嚴格按照方案進行實施。
12、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