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井巷維修工作,降低巷道失修率,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6)第125條規定:“煤礦必須製定井巷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編製巷道維修工作計劃,加強井下巷道維修和管理,確保巷道滿足通風、運輸和行人安全的需要。
(三)根據礦實際成立巷修隊組,配置相關管理及技術人員,專門負責井下巷道的維修工作。
(四)巷道維修工作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嚴禁無措施施工。巷道維修作業01manbetx 以及補充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按《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執行。井筒大修時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五)對井下巷道失修情況要采取月度井巷失修情況專項檢查與平時檢查相結合的辦法組織排查,檢查的結果要及時反饋通知巷修隊組。
(六)巷修隊組技術員根據平時和集中檢查情況,在每月底將在籍巷道失修情況及失修率,書麵報煤礦領導(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等)及相關科室,在月度安全辦公會上專題彙報。
(七)每月在編排采、掘計劃時,要同時安排巷修計劃,確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八)對冒頂、片幫影響通風的地段,維修要及時、迅速,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條件。
(九)井巷維修工程結束後,由煤礦指定相關科室組織驗收。
(十)巷道維修標準:
1、巷道淨寬允許偏差範圍為0100mm。
2、巷道淨高允許偏差範圍為30100mm。
3、棚子棚距允許偏差範圍為≤50mm。
4、棚子扭矩允許偏差範圍為±50mm。
5、棚子前傾後仰不得大於1°。
6、棚子梁腿搭接長度允許偏差範圍≤40mm。
7、卡纜螺絲擰緊扭矩不得小於350N、m。
8、梁水平度不大於4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