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風設施由通風科負責組織施工、生產隊組使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和回收等由所轄通風科負責。
二、在通風設施設置前,由通風科負責編製通風設施的設計,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設計內容包括:通風設施的類別、設置位置、數量、規格及質量要求等。
1、類型:根據通風係統需要及有關要求確定設施類型:永久或臨時風門、密閉、調節風牆等。
2、設置位置:通風設施必須是設在巷道內的合理地段,以保證有效控製、分配風量。若通風設施位置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通風係統不穩定時,追究通風科技術管理人員的責任。
3、數量: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設施用途確定,但風門不得少於兩道。
4、規格:風門根據經過其間的物體大小確定其長、寬、高尺寸,但每道風門不得少於2道,其間距不得小於5米,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需設風門時,必須設兩道永久性聯鎖風門,並設置反扇,防止反風時風流短路;永久設施根據其用途確定其厚度,但不得少於500mm厚。
5、質量要求: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為準,有特殊要求的根據現場實際而定。
三、通風設施的設置和拆除,必須經礦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同意後,方可進行。變更通風設施會改變兩個及兩個以上礦井通風係統的,必須報專門措施,上級部門批準後方能實施。
四、通風設施施工時,由所管轄的通風科科長擔任施工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施工,並負責質量、安全等工作若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由該隊長負責整改或重新施工,並自負所需工料費用。
五、通風科成立質量驗收小組,組長由通風科副科長擔任,成員:通風科隊長及技術員。
六、每一處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後,由質量驗收小組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合格的,必須重新施工。
七、若通風設施在服務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則由質量驗收小組組長承擔責任,並追究施工負責人及施工人員的責任。
八、施工永久通風設施時,必須用磚或料石構築,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則,追究通風科科長責任。施工時,必須在巷道幫、頂、底掏槽,掏槽深度不小於300mm,施工時,無虛體、空洞、瞎縫、重縫等,並對牆體進行勾縫,抹裙邊的寬度不得小於100mm等;水泥沙漿按規定配比。施工臨時設施四周掏槽深度不小於200mm,並與巷道周邊接觸嚴密。臨時木板密閉及風門應采用魚鱗搭接,密閉麵要用水泥沙漿抹麵或勾縫,門扇平整不漏風,通車風門必須設底坎、擋風簾。
九、投入使用的通風設施必須掛管理牌板,牌板內容包括:設施編號、性質(永久、臨時)、地點、施工負責人(管理人)、施工日期、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竣工日期)、檢查日期、完好情況,若無管理牌板或管理版板內容不健全時,由隊長負責。
十、若人為損壞則對責任者給予處罰,未能查出責任者,由所轄區域生產隊組照價賠償。
十一、所有通風設施在施工完畢後,必須及時健全和完善台帳記錄,內容包括:設計說明及要求、設施編號、性質、地點、施工負責人、施工日期、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等,並將該台帳送交安全科存檔,若該設施在其服務期限內出現質量、損壞等問題時,由安全科組織03manbetx 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十二、生產隊組運大件需要過風門時,必須先與通風科取得聯係,經通風科同意後方可進行;過風門時,通風科派木工到現場撤除風門,撤一道過一道,過完後立即恢複風門;嚴禁施工隊組擅自撤除風門和運料撞風門,否則,由安全科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開除礦籍。
十三、井下通風設施無論自然因素(如巷壓等)或人為因素(如礦車撞壞風門等)造成損壞,通風科都必須及時進行維修。對於人為損壞的,由施工隊組賠償,情節嚴重的,報礦處罰。
十四、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由巷道通至采空區的地點,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予以封閉。回采結束後,最多不超過一個月,必須在所有同采空區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全部封閉采空區。
十五、在封閉采空區及廢巷以前,將密閉以裏可能產生摩擦火花的支護替換掉,將金屬物件拿出;密閉牆嚴密不漏風,密閉牆設觀測孔,需要進行瓦斯抽放的,在其上部設瓦斯抽放管,抽放管路帶閥門和聯接裝置。對密閉以裏的設反水池。
十六、在6個月內暫不用的盲巷,可以用臨時密閉將其封閉,但在密閉前必須將進入其巷道的電源切斷,所有導電體除瓦斯抽放管外,在密閉前後5米全部拿掉,將其與外部隔離,瓦斯管在密閉前設絕緣隔離。
十七、密閉離全負壓通風巷道的距離不得超過5米,否則必須製定防止密閉前瓦斯積聚措施和瓦斯檢查辦法。密閉前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及檢查牌板,內容包括:巷道名稱、一氧化碳及瓦斯濃度、溫度、檢查人姓名和檢查日期。除檢查人員外,其它人員嚴禁進入柵欄以裏;密閉前5米範圍內不得堆放任何東西;巷道支護完好無淤泥積水。
十八、在進風與回風相遇地點,必須設置(或構築)風橋,構成立體交叉風路。
十九、各采掘工作麵瓦檢員,每班必須對所轄範圍內的通風設施負責檢查,發現損壞、丟失等立即向礦調度進彙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十、通風科每周對係統內通風設施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