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件,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6)、《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製定本製度。
一、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二、每年進行1次瓦斯等級鑒定,測定和計算礦井工作麵瓦斯湧出量。
三、經鑒定為高瓦斯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
四、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五、煤礦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根據當地候條件,選擇煤礦絕對瓦斯滿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進行測定。在井下現場定好測點,並做好標記、測定地點應在測風站,如附近無測風站可選取斷麵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進行測定。測定用的儀器、儀表必須校正,測定方法和測定次數要符合01manbetx 01manbetx 的要求。在鑒定日內還需測定各采掘工作麵的抽放瓦斯量,礦井瓦斯等級必須按照風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噸煤瓦斯湧出量的最大值來確定。
六、突出礦井 ( 或者突出煤層 ) 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