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撤人及限量”的瓦斯排放原則和瓦斯排放分級管理製度,嚴禁一風吹。
排放瓦斯時,其回風係統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在相連巷道內設崗警戒;必須嚴格控製風量,確保在全風壓風流第一交彙點瓦斯濃度不大於1、0%,二氧化碳濃度不大於1、5%。
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由瓦檢員負責排放;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大於或等於3、0%時,由救護隊負責排放。
二、必須采用控製風量的排放瓦斯方法(啟封巷道時,由外往裏逐段排放)。排放瓦斯時,排放三通靠迎頭端風量須由小到大逐漸增加;對旋式局部通風機,應先開啟出風側的一級,需增加風量時再開啟吸風側的一級。
三、排放瓦斯必須由通風科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會審後,報總工程師審批。排放瓦斯措施應包括:巷道名稱、排放方法、巷道長度、積存原因、積存體積、預計排放時間、停電撤人範圍及設崗地點等內容,並附圖說明。
排放瓦斯回風流經過的路線須用線條標記;設崗截人地點須用站崗截人符號標記。
為一個工作麵服務的措施隻能使用一次。
四、救護隊排放瓦斯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貫徹,所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必須學習、簽字;
2、救護隊員由一名救護副小隊長或以上指揮員帶隊,並在現場統一指揮;
3、救護隊到達現場後,指揮員必須組織瓦檢員、安全檢查人員、停電、撤人及設崗負責人和協助救護隊排放瓦斯的人員學習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參與排放瓦斯人員必須服從救護隊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4、回風係統的撤人工作由救護隊負責;與回風係統相連巷道設崗及停電工作由隊組負責,同時設崗地點須設置“排放瓦斯,嚴禁入內”警示標識;
5、設崗工作完成後,站崗人員須在《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上簽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
6、停電、撤人工作完成後,停電、撤人負責人須在《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上簽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並向礦調度彙報;
7、救護隊指揮員在確認停電、撤人、設崗工作完成後向礦調度彙報;
9、排放瓦斯前,需檢查、確認排放三通靠迎頭端風筒紮緊和排放三通短節打開後,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
10.排放瓦斯時,兩名救護隊員負責控製排放三通,一名救護隊員負責檢查全風壓第一交彙點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11、瓦斯排放結束後,瓦檢員確認瓦斯濃度符合相關規定後,將數據彙報礦調度,礦調度彙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確認瓦斯濃度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下令恢複正常工作等。
五、自排瓦斯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編製、審批和貫徹,並由瓦檢員隨身攜帶。當係統發生變化後,必須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
2、瓦檢員是自排瓦斯現場總負責人,現場人員必須服從瓦檢員的統一指揮;
3、回風係統的停電、撤人及其與回風係統相連巷道設崗工作由隊組負責,同時設崗地點須設置“排放瓦斯,嚴禁入內”警示標識;
4、設崗工作完成後,設崗負責人必須在《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上簽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
5、停電、撤人工作完成後,停電、撤人負責人須在《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上簽上“可以排放瓦斯、姓名及日期”,並向礦調度彙報;
6、瓦檢員確認停電、撤人、設崗工作完成後,向礦調度彙報,礦調度彙報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下達排放瓦斯命令;
7、排放瓦斯前,需檢查、確認排放三通靠迎頭端風筒紮緊和排放三通短節打開後,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
8、排放瓦斯時,隊組負責控製排放三通,瓦檢員負責檢查全風壓第一交彙點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9、瓦斯排放結束後,瓦檢員確認瓦斯濃度符合相關規定後,將數據彙報礦調度,礦調度彙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確認瓦斯濃度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下令恢複正常工作等。
六、排放瓦斯工作由總工程師統一指揮。
七、排放瓦斯前和排放瓦斯結束後,通風科必須向礦調度彙報,礦調度必須向上級信息中心彙報。
八、煤礦井下有兩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麵需要排放瓦斯時,須從進風巷沿回風流方向依次逐頭排放,嚴禁兩個或兩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排放瓦斯。
九、排放瓦斯回風流經過唯一安全出口的其它采、掘工作麵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
十、排放瓦斯要安排在合適的時間,嚴禁在上下班人員高峰期排放;啟封巷道原則上在八點班進行。
十一、排放瓦斯時,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瓦斯排放人員嚴格落實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十二、瓦斯排放結束後,必須及時編製瓦斯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應包括:排放瓦斯起止時間、地點、現場負責人、地麵負責人、第一交彙點瓦斯濃度、瓦斯排放結束後巷道瓦斯濃度、瓦斯排放經過路線及停電、撤人負責人和站崗人員姓名等內容。
十三、礦自行組織排放瓦斯由礦井編製報告,經總工程師簽字確認。
十四、排放瓦斯結束後,24小時內必須將報告傳上級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