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防突技術管理,確保采掘工作麵施工期間的安全,特製定此管理製度:
一、生產技術科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通風科編製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並隨生產計劃一同下發。
二、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的要求;實現“先 抽後建、先抽後掘、先抽後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 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 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
三、根據礦生產接續,由生產技術科編製《采掘工作麵地質說明書》,通風科根據地質說明書編製《采掘工作麵區域防突請示》上報上級部門,上級部門批複後,由施工隊組技術員編製《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通風科編製《采掘工作麵消突評價報告》、《采掘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麵局部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嚴格按照編製的措施、設計、01manbetx 開展防突工作。
四、生產技術科每年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統計和03manbetx ,“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為:
1、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於5年。
2、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於14個月。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於5個月。
當“三量”低於上述要求時,應當及時降低煤炭產量,製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
五、參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和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六、在新水平的設計中,必須編製防治突出專項設 計,專門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煤方法、通風 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預抽煤層瓦斯、局部防治 突出措施等內容。
七、巷道的布置設計應當滿足《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2條規定。
八、通風科負責通風設施構築、維護及風量調整工作,保證通風係統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31條規定。
九、礦井安全監測係統必須靈敏、可靠,確保斷電迅速。
十、生產技術科要密切關注采掘工作麵情況,做好煤岩狀況描述工作,及時修改圖紙,並對前方的地質構造做出準確預測,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相關隊組及有關礦領導。
十一、機運科、隊組必須加強電氣設備管理,保證正常完好,杜絕失爆。
十二、通風科負責防治突出措施的編製,防治突出措施內容必須包括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具體措施及其效果檢驗的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責任製。
十三、防治突出措施隨工作麵推進必須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十四、施工隊負責向所有人員貫徹、考核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十五、通風科負責對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K1值、鑽屑量、抽放量等數據進行測定和整理,形成采掘工作麵消突評價報告和抽采達標評價報告,經礦領導和相關科室會審,確保工作麵消突後再生產。
十六、防突工作嚴格執行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並符合下列規定:
1、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技術科地質測量組與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 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麵
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
(2)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麵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總工程師審批後交有關采掘隊組。
(3)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提前進行地質預測,編製巷道剖麵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反饋通報給通風科和采掘隊組;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2、通風係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
(2)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巷道、突出煤層工作麵應當有獨立的回風係統,並實行分區通風,回風巷和區段回風石門是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經過有人作業的其他回風巷。
(3)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4)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麵不得同時作業,其他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麵,其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
(5)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內,以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應當安設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在距工作麵10m以內的位置。
(6)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7)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8)局部通風機通風必須采用壓入式。
3、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1)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隊組向本隊從業人員講解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2)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隊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製部門提出修改或者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3)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4)礦安全科、通風科等業務科室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礦長和總工程師彙報,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5)礦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4、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生突出後,由礦長組織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03manbetx 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製定對策措施。
(2)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彙總表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3)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4)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係統03manbetx 總結,掌握突出規律,完善防突措施。
5、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做到連續和規模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
(2)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工作麵的措施。
(3)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應根據工作麵推進,在每個被保護層瓦斯地質圖上動態更新。
(4)開采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煤(岩)柱及其影響範圍內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廊劃出平直輪廓線,並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範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工作時,還應當根據采掘瓦斯動態及時修改煤柱影響範圍。
6、采取井下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穿層鑽孔或者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範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均為沿煤層層麵方向的距離,下同),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2)順層鑽孔或者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個回采區域的煤層。具備條件的,井下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優先采用定向鑽機施工。
(3)穿層鑽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並用穿層鑽孔至少控製以下範圍的煤層: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 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
當區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保證揭煤工作麵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間的煤層內,區域防突措施控製範圍符合上述要求。
(4)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
(5)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於60m,煤巷兩側控製範圍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6)定向長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采用定向鑽進工藝施工預抽鑽孔,且鑽孔應當控製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於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範圍。
(7)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區域 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
(8)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一次性穿透全煤層,不能穿透的,應當控製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範圍內的煤層,當遇有局部煤層增厚時,應當對鑽孔布置做相應的調整或者增加鑽孔。
(9)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於5m的平均厚度大於0.3m的鄰近突出煤層,預抽鑽孔控製範圍與本煤層相同。
(10)煤層瓦斯壓力達到3MPa的區域應當采用地麵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或者采用遠程操控鑽機施工鑽孔預抽煤層瓦斯。
(11)不具備按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或者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開采活動,並劃定隊組。
7、揭煤作業包括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直至揭穿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全過程,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層底(頂)板最小法向距離5m至2m範圍,掘進工作麵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煤作業前應當編製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並報總工程師審批。
揭煤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探明揭煤工作麵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2)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麵預測(或者區域驗證)。
(3)工作麵預測(或者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
(4)實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
(5)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揭煤驗證。
(6)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者穿過煤層。
8、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專項防突設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2)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3)控製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鑽孔等工程布置、實施方案。
(4)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鑽孔布置等。
(5)井巷揭煤工作麵防突措施。
(6)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7)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
9、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的專項防突設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2)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設施的措施。
(3)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鑽孔布置等。
(4)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
(5)安全防護措施。
(6)組織管理措施。
10.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超前鑽孔作為工作麵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兩側輪廓線外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於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7m,巷道下部煤層控製範圍不小於3m。
(2)鑽孔在控製範圍內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鑽孔數。預抽鑽孔或超前排放鑽孔的孔數、孔底間距 等應當根據鑽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3)鑽孔直徑應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 的鑽孔。若鑽孔直徑超過120mm 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鑽進設備和製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4)煤層賦存狀態發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鑽孔的參數。
(5)鑽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麵支護,打好迎麵支架,背好工作麵煤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