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一)監控係統必須保證正常運行,保持對井下連續不斷的監控;調度室必須執行每天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觀察運行情況,掌握監控的動態信息,每班填好監控記錄,每天上報監控日報,有異常情況,立即安排查明原因,並報告有關領導。
(二)保持監控係統設備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傳感器、開停傳感器、斷電儀等設備數量齊全,保證反應的信息真實可靠。
(三)瓦檢員每班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
二、安設要求
井下監測裝置的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
(一)分站到傳感器、斷電儀的傳輸距離不超過1000m。
(二)瓦斯傳感器的安裝: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傳感器安設在距磧頭小於5米,且不能超出風筒出風口;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的傳感器安裝在距全風壓彙合處回風口10~15米。采煤工作麵進風流的傳感器布置在距煤壁距離小於或等於10m的進風順槽內;回風流中的傳感器布置在距回風口的距離10~15m的回風順槽內;采麵傳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麵煤壁不超過10m的回風巷內。其它地點傳感器的安設必須符合《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標準。
(三)井下主機或分站安設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中,加墊支架距底板不小於300mm。
(四)傳感器安裝在距巷道頂板不大於0.3m、距巷幫大於0.2m處。
三、調校、檢修
(一)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麵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後安全監按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
(三)甲烷傳感器每15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傳感器進行一次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每15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使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四)監控係統的維修工作由通風科負責,具體由瓦斯監測工負責檢查維護。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在並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主進行全麵檢修。
(五)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種批準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
(六)檢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遊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每15天論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中校1次
四、建立和完善記錄、台帳、圖表
(一)設備和儀表台帳、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及其他報表由通風科負責。
(二)中心站運行日誌、監測日報表由調度室負責。
(三)安全監測係統布置圖由通風科負責編製,報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