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調度指令管理,強化令行禁止、快速反應、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提高執行力,確保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
一、適用範圍
1、調度會議及礦領導安排的重點工程、工作和上級領導的指令、指示。
2、重點工程急需解決的問題。
3、危及安全的重大問題。
4、影響礦、隊組及正常生產的工作。
二、調度指令下達及執行
1、礦領導指示及調度會議工作安排通過調度指令形式下達,各隊組必須按令行事。
2、調度指令原則上由施工隊組主要負責人簽字認領。主要負責人不在,由相關隊組分管負責人認領,但必須向主要負責人彙報。
3、簽領人在簽領指令後,必須嚴肅對待認真落實,並按指令規定的時限完成相應任務。
4、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度指令,處罰責任人500元、責任隊組300元。
5、各隊組接受指令後,如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罰責任隊組300元,罰主要負責人500元。並重新下達調度指令,指令上規定最後完成期限和處罰要求。
6、被指令隊組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完成工作,必須提前書麵申請,經下達指令的領導簽字認可後交礦調度存檔,申請上必須注明延期原因和完成時間。逾期未按時完成且沒有延期申請的,每拖延一天,根據工程、工作重要程度,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7、在遇到險情時,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權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未執行命令而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的,視情節輕重。處予200元罰款。
8、各隊組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安排,接受指令隊組對所派任務工作量、期限有爭議,應及時向礦調度反饋,由礦調度協調並請示分管領導後解決。
9、調度室根據以上規定出據罰款單,交財務科執行。
10.調度指令一式兩份,一份調度室存檔備案,另一份下達到施工隊組。調度指令分書麵指令和口頭指令。口頭指令由礦調度室通過電話通知的形式下達,調度指令由調度室填寫,下達指令的領導簽署指令完成時間及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