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材料丟失製度
(一)爆破材料的發放數量嚴格按領料單上進行發放。
(二)爆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當班檢查、核實爆破材料的發放量與貯存量,發現收發數量不符時,迅速查明原因。
(三)在運送過程中丟失,運送人員立即報告安全科,配合調查,由安全科立即追查所丟數量、地點進行人員排查,並報告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察。
(四)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情況,放炮員立即電話通知礦調度室,由礦調度室彙報安全科,立即到井口檢身房,嚴查出井人員,對每位出井人員進行檢身。
(五)井下作業場所丟失時,放炮員除通知調度室外,立即彙報帶班班組長,由帶班班組長立即停止生產。嚴禁人員出入本作業場所,檢身該巷所有人員後,對該作業場所不留死角地進行檢查。
(六)放炮員必須保管好鑰匙,發現丟失,必須立即向調度室、隊長、帶班長彙報。
(七)爆破材料丟失,不論數量多少,必須彙報公安機關,進行檢查。
(八)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配合對爆破材料丟失時的調查工作。
(九)對丟失爆破材料責任人不論其數量多少,除公安機關論情節處理外,按“盤縣老沙田煤礦三違管理製度”進行處理。
二、爆破材料銷毀製度
(一)報廢的炸藥雷管,必須建立台帳,單獨分別存放。
(二)經檢驗確認失效或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銷毀工作應在安全場地進行,禁止在夜間或天氣惡劣時銷毀。
(三)爆破器材的銷毀可用爆炸法、焚燒法和溶解法。
(四)銷毀各種雷管和導爆索隻能用爆炸法。
(五)銷毀導火索可用焚燒法或溶解法,最好用焚燒法。
(六)銷毀硝胺類炸藥可用溶解法、焚燒法和爆炸法。用爆炸法銷毀炸藥時,一次銷毀量不得超過9kg。用焚燒法銷毀火(炸)藥時,應散放成條狀,其厚度不得大於10cm,條間距不得小於5m,各條寬度不得大於30m。點燃端應自長條狀火(炸)藥的下風向開始。
(七)禁止把爆破器材裝在容器內焚燒。
(八)導火索燒毀時,要放在高1m,壁厚5cm,的鐵筒內均勻燃燒,每次投入數量不超過200g。
(九)炸毀雷管時,每次不得超過1000發。銷毀前,把電雷管腳線剪下,將雷管放在土坑中爆炸。
(十)如果銷毀帶有堅固外殼的爆破彈、爆破筒和射孔彈等,必須在2m以下深坑或廢舊巷道中進行,銷毀人員必須在安全距離之外的掩蔽部內起爆。
(十一)用溶解法銷毀硝酸銨、黑火藥和硝胺類炸藥時,溶解應在桶或其他容器內進行,不得丟在江河、湖泊中,汙染水質。每次銷毀15kg,所需水量不少於400500kg。
(十二)用炸毀法銷毀炸藥時,一般一次銷毀量為1015kg,如果一次銷毀量大於>20kg,則應考慮和計算空氣衝擊波對人和建築物的危害。銷毀時,一般用電力起爆法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