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礦各單位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工作,增強職工職業病防範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一、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業場所或設備設施上設置的可以使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並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
二、礦根據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規定,統一製作相應的警示標識及中文警示說明,並根據各單位實際所需發放到各單位,各單位必須將其懸掛在相應地點。
三、存在粉塵、噪聲、高溫、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等裝置。
四、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崗位、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五、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六、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材料的,應當具有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七、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
八、各單位應將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職工。存在粉塵、噪聲、高溫、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九、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崗位調整等導致職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應當書麵告知職工。
十、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讓職工了解和掌握應當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義及應對措施。
十一、存在粉塵、噪聲、高溫、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清晰,並及時更新。
(一) 在工業廣場區域(廠區),應當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存在場所、危害後果、個體防護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二) 在隊組(車間)辦公區域內,應當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存在崗位、危害後果、個體防護等內容;
(三) 作業場所公告欄,應載明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及測定值等內容。
十二、各單位應及時將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現狀評價報告向職工公布。
十三、礦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