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製定本製度。
一、礦應對作業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時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報告,經公司審核後,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應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有關材料: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及接觸人數;
三、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工作時,應同時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
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係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上加蓋公章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最後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並上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技術引進建設項目,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二) 因技術、工藝、設備或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申報;
(三) 單位作業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申報;
(四) 經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申報。
五、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結束後,應取回《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