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工作,確保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有效使用,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製定本製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和減少對職工身體健康的損傷或影響,保護職工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二、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對存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防護設施,保障職工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必須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運行、使用狀態。
四、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護設施管理責任製和防護設施檢查維護製度,逐級明確部門、隊組(車間)、班組、崗位責任,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維修人員。
五、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建立防護設施管理台賬。
六、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對職工進行防護設施性能、操作使用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防護設施。
七、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必須采取臨時性防護措施,檢修後及時恢複。
八、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測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必須建立管理台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測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在校驗、維護、檢修時,應做好記錄,並將記錄及時上報礦職業衛生管理辦公室,存入職業衛生管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