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確保職業病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製定本製度。
一、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職工在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身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進行保護的用品。
二、職業病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和使用管理,按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中明確的AQ1051標準,報公司相關業務部門采購辦理,按規定程序組織驗收。為職工配備個體防護用品,不得違反國家和行業標準規定。
三、購置、驗收職業病防護用品產品,應認真查驗以下信息:
(一) 產品名稱、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二) 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 檢測單位資質及檢測證書,檢測證書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防護效果的結論。
四、選用和配發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製職業病危害因素對職工健康的損害。
(二) 向職工配發數量滿足要求的防護用品。
五、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台帳,及時將相關信息輸入計算機管理。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並建立檢驗和維護保養製度,確保防護用品的防護效能。對發現超過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七、不得使用證件不全的職業防護用品。對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防護用品造成人身健康損傷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職業病危害防治辦公室,要對礦屬各單位職業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違反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