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製定本製度。
一、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二、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和應急健康檢查。
三、職業健康檢查,必須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簽定職業健康檢查委托協議,由委托單位對從事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場所工作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和應急健康檢查。
(一)職業健康檢查及診斷機構
明確由取得資質的貴州盤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醫院負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
(二)職業健康檢查
上崗前、轉崗、離崗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檢查項目,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職業健康體檢。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 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人資資源部門根據公司人社部按照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明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範圍,製定職業健康檢查實施方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表
接觸有害物質 | 體檢對象 | 檢查周期 |
煤塵(以煤塵為主) | 在崗人員 | 2年1次 |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 每年1次 | |
岩塵(以岩塵為主) |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 肺患者 | |
噪聲 | 在崗人員 | |
高溫 | 在崗人員 | |
化學毒物 | 在崗人員 |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
接觸粉塵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三)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為強製性職業健康檢查,檢查人員包括:擬錄用人員、轉崗到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人員。
(四)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檢查人員包括: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所進行的職業健康檢查。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的,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五) 應急健康檢查。1、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症狀的;2、作業人員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症狀的。
四、人力資源部門,應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麵告知職工本人體檢結果,同時遵守或采取以下規定和措施:
(一)擬錄用或轉崗到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人員,未經職業健康查體及與所要從事崗位有職業禁忌症、健康檢查其他不符合作業崗位要求的,一律不得錄用及轉崗。
(二)有職業禁忌的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其所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三)對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診斷有職業病及職業禁忌的職工,立即調離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進行妥善安置。
(四)對需要複查的職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五)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六)對應急健康檢查發現健康損傷的職工,進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人,應盡快安排職業病診斷。
(七)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八)職業禁忌,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2014)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九)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職工職業健康體檢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職工接受職業健康體檢的時間,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六、人資資源部門,按照一人一檔為每名職工建立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明確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管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職工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職工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曆次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七、職工在調離原單位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調出公司的,職業健康檔案由原單位保管;在公司內部調動時,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隨工作關係移交調入單位,由調入單位建檔管理。
八、職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職工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和職工本人,有權查閱、複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或出現與其相關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情形。
十、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在辦理完離職後進行封存,以備相關部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