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群眾監督,鼓勵舉報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製止和懲處違章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一、舉報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衛生違法違規或者弄虛作假行為,均有權向勞社科和安全科舉報和報告。
二、舉報客體
煤礦生產過程中,與職業危害相關的重大違章、違規、違法行為。
三、舉報內容
(2)職業危害場所危害因素未如實告知勞動者;
(4)未按要求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5)未按要求發放個體防護用品;
(6)作業場所粉塵、噪音、溫度、化學毒物等危害物質超出規定;
(7)未按要求給職工進行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危害體檢的;
(8)未安排勞動者、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
(9)未給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10)未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檢查、康複。
(11)未將職業病病人調離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並妥善安置。
四、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對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5001000元的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五、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因職工行使檢舉權而對職工進行打擊報複,對存在打擊報複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將給予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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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製度(三項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