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搞好礦噪聲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職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公司管理規範化、製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製定本製度。
一、本規定適用於全礦的所有職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二、由勞社科和安全科負責本公司噪聲作業防護管理製度的實施與監督。
三、礦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四、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五、對易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設計時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六、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並做好記錄,礦委托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七、新、改、擴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及時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噪聲控製,必須嚴格執行職業危害“三同時”評查,沒有評查或評查不合格的一律不準施工和投產。
八、對於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製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職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職工的聽力損害。
九、礦應安排接觸噪音的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