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搞好礦有毒有害崗位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職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公司管理規範化、製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製定本製度。
一、本規定適用於全礦的所有職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二、由勞社科和安全科負責本有毒有害作業防護管理製度的實施與監督。
三、礦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四、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五、礦對有毒有害儲存、運輸、使用的場所應委托上級環境監測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六、儲存、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須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並依照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執行。當班工人每天對有毒有害指標進行日常監測,並做好記錄。
七、對廢物、汙物及有毒有害物質應掌握其毒性的技術資料。
八、對廢物、汙物及有毒物質根據其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
九、有毒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儲存櫃內,並設有熟悉專業的專人管理。
十、有毒物的專用倉庫,應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滅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置。
十一、有毒物品應分類分項存放,不得超量儲存。容易燃燒、爆炸或易產生有毒物質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十二、有毒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列入日常檢查內容。
十三、對有毒物品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碰撞。
十四、運輸過程中要派專車,由保衛人員押運,司機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物品要封裝嚴密,不得與其它物資混裝,途中不得隨意停留,以免發生意外。
十五、押運人員要監督司乘人員,禁止在有毒有害化學品附近吸煙、用火,禁止車輛超速行駛,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車輛。
十六、運輸有毒有害化學品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或容器,並插有標著“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後應有標誌危險的信號燈。
十七、車輛運輸有毒有害化學品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和突出車外。
十八、有毒有害化學品保管員必須持《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許可證》上崗。
十九、保管員要經常檢查倉庫安全,尤其門窗及倉庫周圍。檢查各種預防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二十、業務保安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常識教育,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二十一、礦應安排接觸有毒有害崗位的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二十二、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