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10.參與掘進工作麵的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和事故分析會,從技術上查明原因,吸取教訓,並研究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標準
1.未貫徹執行國家對煤礦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方針政策,罰款200元。
2.未積極參與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編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計劃,並督促落實,罰款200元。
3.未積極深入現場檢查掘進、修護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阻止和糾正,罰款200元。
4.未做好掘進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罰款200元。
5.未組織開展掘進(巷修)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考核工作,罰款200元。
副部長(設計)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在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和部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煤礦設計規範和上級有關規定和決定。
2.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技術領導工作,根據礦井生產規劃,謀劃井巷工程設計各項工作,根據設計任務書、地質資料和其它有關資料編製設計方案, 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及管理,平衡協調各專業設計銜接配套工作,保障設計技術安全。
3.組織本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深入現場,跟進設計施工進度,督促設計在現場的落實,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修正,主動與各相關專業人員溝通,收集現場生產技術資料,不斷完善優化設計,使得井巷工程設計達到技術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4.督促本部門人員收集、分類整理圖紙、圖表和各類安全技術資料,並建檔、保存,方便後期查閱使用。
5.組織本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人員學習相關文件、專業知識及先進技術,鑽研業務,更新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業務水平。
6.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井巷設計的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阻止和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彙報。
7.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各項會議,參加礦井有關安全檢查,督促本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標準
1.設計未貫徹執行國家對煤礦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方針政策,罰款200元。
2.未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井巷設計的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未須阻止和糾正,重大問題未及時向上級彙報,罰款200元。
3.未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各項會議及礦井有關安全檢查,未督促本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罰款200元。
4.未督促本部門人員收集、分類整理圖紙、圖表和各類安全技術資料,並建檔、保存,方便後期查閱使用,罰款100元。
副部長(土建)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在部長的領導下,負責地麵土建工程管理工作。
2.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技術領導工作,參加土建工程項目例會及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會議和一些工程預防處理計劃的編製等重大活動。
3.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有關安全法規,根據設計規範、設計書等督促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土建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會審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製。
4.根據設計圖紙、驗收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技術人員和施工員進行施工檢查和施工技術管理,督促設計的落實,做好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5.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必須組織和糾正,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6.組織技術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和先進業務,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業務水平。
7.督促檢查本部門土建資料的整理、建檔;定期對工作進行總結。
8.參與業務範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製定,並做到持續跟進,同時做好業務範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執行國家對煤礦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方針政策,罰款200元。
2.未經常深入現場,排查施工現場安全隱患,罰款200元。
3.未督促落實施工單位,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及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罰款100元。
4.未及時參加關於土建方麵的會議及編製預防計劃,罰款200元。
工程管理高級主管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在分管領導、部長的領導下,做為派駐組督導派駐膠輪車隊,按照公司有關文件,履行職責。
2.督導派駐單位人員進場、培訓、入井、離礦等工作,控製人員流動。
3.向派駐單位傳達礦重要會議精神、工作部署,宣傳礦井形勢任務。
4.監督派駐單位對本礦井下所有輔助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5.監督派駐單位對全礦生產用車的安全、維修及日常運行管理。
6.配合礦安監、機電等部門對輔助運輸事故的追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7.監督派駐單位做好所有地點及車輛所配置的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和登記統計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及時傳達礦各類會議精神,罰款200元。
2.未按照要求監督派駐單位車輛日常管理,罰款100元。
3.未按有效掌握派駐單位人員的進場、培訓、入井、離礦燈工作,罰款200元。
4.未按照要求督促派駐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建設,罰款200元。
采掘技術主管(采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在專業口副總、部長、分管副部長的的領導下,負責采煤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采煤專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各項安全技術規範。
3.協助分管副部長做好采煤專業的有關管理規定和製度,並抓好管理規定和製度的監督、檢查、落實工作。
4.優化采煤專業的技術方案及設計,建立采煤技術檔案,做好采煤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和報表。
5.製定采煤工作麵礦壓觀測方案,分析、掌握頂板來壓的規律,指導現場的安全生產。
6.組織施工單位製定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參加審查工作。
7.開展掘進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8.深入現場,掌握工作麵生產情況,生產條件發生異常或施工現場存在問題時,及時下發安全生產業務聯係書。
9.協助分管副部長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經驗,開展提高采煤生產效率的技術創新及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10.加強業務學習,協助分管副部長做好采煤專業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標準
1.未能根據現場情況指導區隊編製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罰款200元 。
2.未建立煤礦技術檔案,未能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罰款100元 。
3.不能積極參與煤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罰款100元 。
4.不參與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不參與公司組織的救災演習。罰款100元 。
5.不參與編製礦井采掘接續計劃,不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不能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罰款50元。
6.不能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未能掌握采煤工作麵支護狀況等情況,不能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彙報,罰款50元
采掘技術主管(掘進)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在分管副總、部長和分管副部長的領導下,負責掘進、修護專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各項安全技術規範。
3.負責編製礦井年度、月度計劃,並提出巷修支護方案,確保礦井正常接替和礦井巷道的正常使用。
4.負責編製年度、月度材料計劃。
5.抓好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及時查處不安全隱患和解決技術難題。
6.參加分管範圍內的事故調查分析和追查、處理工作。
7.參與作業規程和掘進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會審工作;認真搞好掘進災防計劃的編製和上報工作。
8.參與掘進(巷修)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考核工作。
9.開展掘進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10.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經驗,開展提高掘進、巷俢作業生產效率的技術創新及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11.加強業務學習,做好本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12.積極推廣掘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大力開展技術革新,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標準
1.未能根據現場情況指導區隊編製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罰款200元 。
2.未建立煤礦技術檔案,未能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罰款100元 。
3.未及時進行掘進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不能積極參與煤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罰款100元 。
4.不參與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不參與公司組織的救災演習。,罰款100元 。
5.不參與編製礦井采掘接續計劃,不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不能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罰款50元。
6.不能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未能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及工作麵支護狀況等情況,不能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彙報,罰款50元 。
工程管理主管(鐵路)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在總工程師的指導與部長的領導下,負責鐵路技術管理工作。
2.參與新建鐵路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項目的審查、審批工作。
3.參與鐵路專用線工程圖紙的會審、設計管理以及安全措施的審批等工作。
4.參與方案審查,監管相關業務單位,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查。
5.負責向相關業務單位宣傳貫徹技術管理部門的指令、決議和規定,監督、檢查各項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
6.負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經常深入現場,認真檢查各工點的安全情況、規程措施執行和安全製度落實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通知整改,對重大安全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7.根據設計圖紙、驗收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技術檢查,督促設計的落實,參加竣工驗收。
8.負責技術文件、技術資料管理,做好設計文件、圖紙和技術資料的分發與移交歸檔工作。
9.負責銜接相關鐵路單位及部門溝通與協商日常鐵路事宜。
10.負責業務範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製定和跟進檢查工作。
11.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能根據現場情況指導施工單位編製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罰款200元 。
2.未建立鐵路技術檔案,未能做好鐵路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罰款100元 。
3.不能積極參與煤礦鐵路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罰款100元 。
4.不參與編製鐵路計劃,不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罰款50元。
5.不能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彙報,罰款100元
采掘技術助理(采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安全技術規範。
2.協助分管副總、部長、副部長及首席工程師搞好采煤方麵的安全生產技術工作。
3.掌握國家有關采煤方麵的技術政策以及集團公司和礦有關采煤方麵的規章製度,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采煤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下發業務聯係書。
4.參與製定采煤工作麵礦壓觀測方案,分析、掌握頂板來壓的規律,指導現場的安全生產。
5.搜集、整理采煤方麵的安全技術資料,參與審查采煤作業規程,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成果、新工藝。
6.參加礦相關安全檢查和有關安全會議。
二、考核標準
1.未能及時對采煤作業規程進行現場校對,罰款100元 。
2.不能積極參與煤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罰款100元 。
3.未能及時從技術上加強頂板管理,罰款100元 。
4.不參與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不參與公司組織的救災演習。罰款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