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輔助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6.嚴禁正負極直接接地,禁止用軌道和管線當地線。
7.電焊鉗不用時,必須與工作物隔開,停止氣割時,要先關乙炔閥,後關氧氣閥。
8.氧氣瓶、乙炔瓶必須分開放置,並不少於5米距離,氧氣瓶禁止放在陽光下或熱件旁。
9.施工完畢後要檢查現場,清除異物,防止火星複燃,氧氣帶、電焊把要懸掛整齊,電焊機要切斷電源。
10.參與業務範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製定,落實管控措施,並做到持續跟進。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不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不予任用。
2.不按規程作業的,罰款100元。
3.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或者操作規程的,依照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因個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或造成非人身事故的,個人負直接責任,按照礦相關製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發生事故時,不協助調查組取證,不如實地向調查組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隱瞞事實真相的,負直接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汙水處理崗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汙水處理工承擔者全礦礦丼水、生活汙水的處理和複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
2.嚴格按崗位規程操作,嚴禁違規作業。
3.熟悉本崗位設備的設備原理,嚴格執行設備使用、維護及保養的相關規定,按質按量完成設備操作。
4.大力提倡作業過程文明生產,做好作業環境標準化工作,提高維護保養水平,使設施設備時刻保證整潔完好。
5.嚴格執行交接班規章製度,按時做好交接班記錄,保證上班的問題清楚交接給下一班,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問題和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6.汙水處理工應熟悉周圍的作業環境,熟悉本崗位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並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7.定期檢查儀表、儀器等是否正常,設備、閥門有無滲漏,閥門開關狀態是否符合運轉要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彙報值班領導,並做好相關記錄。
8.汙水處理排放標準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如發現外排水水質超準,及時巡視設備並解決問題。
9.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離崗串崗,認真做好水處理 運轉和分析工作,嚴格準確的填寫值班記錄、分析記錄,做好交 接班工作。
10.嚴禁非崗位工作人員開啟、關閉機電設備。
11.保持機電設備和周邊環境衛生及衛生責任區幹淨、整潔。
二、考核標準
1.未執行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記錄的,罰款100元。
2.未對水質進行巡行,導致出汙水時,罰款200元。
3.上崗期間幹與工作崗位無關的事情,每次罰款50元。
4.巡視不到位,儀器出現故障,未及時發現造成嚴重後果的,罰款200元。
5.擅離職守導致漫水的,罰款100元。
6.室內、外衛生不清潔的每次罰款50元。
化驗員崗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努力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文件,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加強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對本班鍋爐用水、全礦生產、生活用水質量負責。
2.嚴守勞動紀律,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好本班化驗物品、器材等設施的管理工作,保持室內及設施清潔衛生。
3.必須熟悉化驗所需各種藥品的性能、配比方法,正確使用各種化驗設備。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做好化驗儀器、工具等的維護工作、保養工作,提出化驗所需器材、藥品計劃,並負責保管工作。
5.負責正確、及時做好本崗位檢驗工作,做到化驗報告單不寫錯,不算錯,不報錯。
6.用水標準達不到規定要求時,要及時彙報,及時處理。
7.認真填寫有關水質分析數據,記錄準確齊全。
8.本人無“三違”,杜絕責任事故。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相關規程,每班對水質進行化驗,造成損失罰款200元。
2.未遵守交接班製度,擅離職守的,罰款100元。
3.未認真出具化驗報告,填寫記錄的,罰款100元。
4.發現水質較差,不及時彙報,造成水質不合格時,罰款200元。
5.室內衛生差,器具亂擺亂放的,為正確佩戴防護用品的每次罰款50元。
注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認真學習和掌握三大規程、礦井安全知識,認真貫徹執行安全規章製度和上級的安全指令、指示。注氮工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在班長的領導下,幹好工作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並對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做到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嚴禁三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注氮工應掌握製氮機的工作原理、結構、性能、維護保養及排除故障的知識。
4.注氮前應首先檢查管路係統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彙報處理。
5.注氮時注意檢查注氮機產氮地點及附近氧氣的濃度,防止氮氣泄露,窒息傷人。
6.注意維修保養好注氮裝置,控製好工藝流程,保證注氮質量。
7.開啟製氮機時,要向相關部門、對值班室彙報,並將注氮量及其他情況作好記錄。
8.嚴禁脫崗、串崗及酒後上崗,嚴禁任何無關人員隨意觸碰注氮機組。
9.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
二、考核標準
1.業務能力較差,常見問題不能及時處理的每次罰款50元。
2.開啟製氮機時沒有及時彙報,或者及時填寫記錄的每次罰款50元。
3.現場衛生不整潔的,上崗期間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每次罰款50元。
4.設備發生故障,沒有巡視到位,及時彙報的,造成一定影響的,每次罰款100元。
入井佩戴器具發放崗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入井佩戴器具發放工要牢固樹立服務至上的思想意識,態度和藹,語言文明,做到有問必應。
2.負責全礦礦燈的收發、維修、充電以及自救器的更換、便攜儀的發放等工作。
3.入井佩戴器具發放工應熟練掌握責任範圍內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原理
4.在值班時,認真檢查巡視各充電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礦燈正常使用。
5.檢修礦燈時,要認真負責,保證檢修後的礦燈盞盞完好。
6.收發礦燈、便攜儀、更換自救器要態度和藹,笑臉相迎,遇到問題要耐心解釋。並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7.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不幹與工作無關的事。
8.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到交清接明,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記錄彙報。
9.認真填寫好各種有關記錄,內容要詳細、真實。
10.保管好工作所需的工具、材料、配件。
11.每班對整個礦燈房的環境和設備衛生進行清掃,保證設備及室內外衛生清潔。
二、考核標準
1.發放器具未填寫記錄,造成器具去向不明的,罰款100元。
2.礦燈未及時修理,造成完好標準不達標的,罰款100元。
3.收發器具,沒有仔細觀察導致,器具損壞的,給予當班人100元考核。
4.現場環境衛生不達標的,給予當班人罰款50元。
5.現場工器具擺放雜亂的,每次罰款50元。
洗衣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擔負工作服洗滌工作,按時完成洗滌任務。
2.堅守工作崗位,堅持24小時隨時收發衣服,做到說話和
氣,文明禮貌,服務周到。
3.加強工作服的對號管理,對工作服洗滌洪幹後,要疊放整齊,確保不丟、不錯。
4.要愛護公物,洗衣時,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保養維護好洗衣設備。
5.收衣時要嚴格執行檢查製度,發現衣服內遺留物品要妥善保管並登記,做好上交及歸還工作,嚴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入室內。
二、考核標準
1.出現衣物不對號、衣物丟失現象的給予當班人罰款100元。
2.發現野蠻操作洗衣機、烘幹機設備每次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
3.發現洗衣機、烘幹機出現異響、故障時不及時彙報處理,導致衣物不能及時洗滌時,給予當班人罰款200元。
4.上崗期間幹與工作無關事情時,給予當班人罰款50元。
5.現場環境衛生差,衣物碼放不整齊,每次罰款50元。
6.不履行交接班製度,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的罰款100元。
電管組安全生產責任製
1.學習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公司、公司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2.定期和不定期參加井下電氣檢查,並負責檢查資料的收集、整理、存檔工作,對在各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業務聯係單的形式限期責任單位整改。
3.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負責督察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安全運行情況,並收集和保存各種記錄。
4.落實供電係統技術改造方案、參與擬定礦井年度停產檢修計劃。
5.負責新采區和新係統的供電設計及審查。
6.負責全礦井下搭火、甩火的停電申請單的開據和審批。
7.根據實際負荷,對供電係統進行實時調整。
8.深入現場,及時準確地掌握井下供電係統的變更,提供準確的供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9.檢查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安全隱患,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負責追查和督促整改,以及電氣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10.協助領導做好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並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1.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職責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落實公司安排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電管組組長(副)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在分管部長的領導下,負責井下供電的安全管理。
2.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電氣設備失爆判斷標準、各項電氣管理製度,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令,做好本組的安全工作。
3.加強對現場電氣設備管理,杜絕電氣失爆失保現象,確保安全供電。
4.對井下發生供電安全事故,負責組織追查,查出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製訂防範措施。
5.負責做好電管員業務技能培訓工作,提高電管員業務技能,安全管理能力。
二、考核標準
1.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依照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考核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按照礦相關製度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未及時組織電管組範圍內的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負有管理責任按照礦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給予考核。
4.電管組範圍內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負管理責任。
5.未按規定組織考核電管組範圍內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或各項管理製度,負管理責任。
6.電管組範圍內未建立機電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安全生產的,負管理責任。
7.電管組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不安全、各類保護不能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負管理責任。
8.電管組範圍內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的,負管理責任。
9.對電管組範圍內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按照公司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考核。
井下防爆電器管理員崗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責任範圍
1.負責入井設備及井下在用設備的防爆性能安全檢查工作,對本崗位安全生產和工作質量負責。防爆電器管理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2.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
3.隻有在工作麵瓦斯濃度達到1%以下時方準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後方可進行檢查。
4.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現場監督立即處理,直至處理完成後方可離開。
5.檢查結束後,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如實向領導彙報。
6.不違章作業,拒絕任何違章指揮。
7.完成其他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考核標準
1.不持證上崗對其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