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1.在安全副總經理和安全主任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的安全培訓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屬地行管部門及上級公司有關的安全文件,熟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知識。
3.按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上級有關職工安全技術培訓的規定要求,結合礦井實際,組織編製年度全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經有關領導批準後認真組織實施。
4.抓好教師隊伍建設,組織部門職工認真學習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文件、會議精神,學習煤礦安全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教學質量。
5.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指導安全培訓工作,聽取基層對教學工作的建議,努力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6.參加礦有關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會議,傳達貫徹有關會議精神。
7.組織召開有關培訓工作座談會,加強與基層生產區隊聯係,收集職工安全技術培訓信息,加強對職工培訓工作的研討,並將掌握的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8.組織各類教學活動,交流培訓工作經驗,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和個人。
9.參與業務範圍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措施的製定,並做到持續跟進。
10.完成領導交派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向上級及時彙報,導致工作延誤或影響工作進程的罰款200元。
2.沒有組織編製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和實施工作的,罰款100元。
3.因培訓不及時,導致從業人員證件過期或者無證作業的,罰款100元。
4.未參加相關的安全工作會議,未落實領導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罰款200元。
5.負責檢查、督促整改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全礦培訓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6.人員持證率不足100%的罰款100元。
7.在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考試罰款中弄虛作業、給未取得資格人員提供便捷辦理假證件的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