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1.在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和部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煤礦設計規範和上級有關規定和決定。
2.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技術領導工作,根據礦井生產規劃,謀劃井巷工程設計各項工作,根據設計任務書、地質資料和其它有關資料編製設計方案, 組織施工圖設計、審查及管理,平衡協調各專業設計銜接配套工作,保障設計技術安全。
3.組織本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深入現場,跟進設計施工進度,督促設計在現場的落實,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修正,主動與各相關專業人員溝通,收集現場生產技術資料,不斷完善優化設計,使得井巷工程設計達到技術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4.督促本部門人員收集、分類整理圖紙、圖表和各類安全技術資料,並建檔、保存,方便後期查閱使用。
5.組織本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人員學習相關文件、專業知識及先進技術,鑽研業務,更新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業務水平。
6.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井巷設計的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阻止和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彙報。
7.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各項會議,參加礦井有關安全檢查,督促本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標準
1.設計未貫徹執行國家對煤礦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方針政策,罰款200元。
2.未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井巷設計的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未須阻止和糾正,重大問題未及時向上級彙報,罰款200元。
3.未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各項會議及礦井有關安全檢查,未督促本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