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計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礦的安全管理規定。
2.在計量器具統管的前提下,負責搞好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
3.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電表、水表計量器具的安全使用情況,對不符合要求或影響安全的,督促使用單位及時更換。
二、考核標準
1.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上級領導各種安全指令不及時,罰款200元。
2.工作落實不到位,罰款100元。
3.未深入現場監管計量器具使用情況,罰款100元。
上一篇:
設備庫管員安全生產責任製(煤礦)
下一篇:
叉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