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1.在礦黨委、紀委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紀檢監察審計安全工作負有全麵組織與管理的領導責任。
2.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全年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3.監督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和西部煤電集團以及本礦的計劃、決定、命令、規章製度的情況,保證企業政令暢通;圍繞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組織開展全年的效能監察活動。
4.根據上級審計機關和主管領導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圍繞企業經營工作目標,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和對象,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年的審計項目計劃。
5.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實現礦安全生產的目標,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的關係,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
6.經常深入基層,了解安全生產情況。
7.負責組織對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8.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有關審查調查安全工作的要求。
9.組織落實對礦科級及以下黨員、管理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信訪件、案件的查處,並製定安全方案,確保查處期間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做好保密工作。
10.負責籌備召開書記例會、政工例會,督促基層黨支部、政工部門認真落實會議關於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
11.積極監督各黨支部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對各黨支部安全表現良好的職工給予獎勵。
12.負責監督宣傳安全思想工作的規劃、審核等,以及安全會議、活動的策劃報道,宣傳載體的內容更新。
13.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做好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表彰等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問責不到位罰款50元。
2.在監督執紀問責的過程中,沒有充分運用好“四種心態”方式的罰款200元。
3.對於在安全和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職瀆職行為,沒有認真組織追責的罰款50元。
4.對各項審計結果監督整改不力的罰款50元。
5.各基層黨支部、政工部門未按會議要求認真落實關於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罰款100元。
6.未對各黨支部安全表現良好的職工給予獎勵罰款100元。
7.宣傳安全思想工作以及安全會議、活動的策劃報道,宣傳載體的內容更新不到位的,罰款100元。
8.未結合安全生產,做好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表彰等工作的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