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1.在礦黨委、紀委、部長的領導下,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紀檢監察審計安全工作負有全麵組織與管理的輔助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紀檢監察審計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指示,並把圍繞安全生產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及時糾正紀檢監察審計工作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3.在開展廉潔文化建設、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審計監督等工作中,做好安全保障,確保參與者的安全。
4.對接上級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進行監督整改,對於整改不力或給礦井造成重大損失的,牽頭組織追查。
5.在信訪舉報案件的初核和案件審查工作中,負責安全職工作,確保被調查、談話等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製定好安全方案。
6.做好礦井信訪件及相關違規違紀行為的保密工作,並確保資料保留的完整及資料的防火、防盜等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問責不到位罰款50元
2.對各項審計結果監督整改不力的罰款50元。
3.沒有認真開展廉潔文化建設、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罰款200元。
4.不認真落實信訪舉報案件的初核和案件審查工作的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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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