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2.經常組織本部門的職工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
3.深入生產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收集礦井安全生產信息,並及時提供安全信息資料。
4.持續不斷地采取多種形式對部門人員進行法製宣傳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使大家自覺約束和規範自己的行為並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5.積極參加礦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礦井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6.全麵提升合同、招標、工程預(結)算、計劃、統計、經營績效考核、工程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內部市場化建設、法務風險等經營管理工作,為礦井經營管理、效益增長獻計獻策,為領導層經營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7.負責牽頭製定公司生產經營、內部市場化建設、法務風控、固定資產管理的相關製度編製。
8.負責公司展前可持續發展、當前經營指標的製定及整體資源優化配置工作。
9.認真執行保密法規,對計劃、統計、招標、合同、內部考核等資料實行安全密級管理。
10.保證部門的公共物品、辦公設施不受損壞,休班期間安排專人值班。
11.完成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交派的其他工作。
考核標準
1.未參加相關的安全工作會議,未落實領導要求的安全工作指示,罰款200元。
2.不能及時傳達公司領導及上級部門下達的有關決定和指令,對領導安排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時督促檢查落實,罰款200元。
3.各項管理製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未落實責任人,罰款200元。
4.安全製度宣貫、執行不到位,罰款200元。
5.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委指示決定決議不及時到位,罰款200元。
6.未能做好職工思想工作,不關心職工生活,工作不注意方法,不能調動全部職工的積極性,罰款200元。
7.未按要求完成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