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1.入井佩戴器具發放工要牢固樹立服務至上的思想意識,態度和藹,語言文明,做到有問必應。
2.負責全礦礦燈的收發、維修、充電以及自救器的更換、便攜儀的發放等工作。
3.入井佩戴器具發放工應熟練掌握責任範圍內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原理
4.在值班時,認真檢查巡視各充電設備運行狀況,及時做好記錄,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礦燈正常使用。
5.檢修礦燈時,要認真負責,保證檢修後的礦燈盞盞完好。
6.收發礦燈、便攜儀、更換自救器要態度和藹,笑臉相迎,遇到問題要耐心解釋。並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7.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不幹與工作無關的事。
8.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到交清接明,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記錄彙報。
9.認真填寫好各種有關記錄,內容要詳細、真實。
10.保管好工作所需的工具、材料、配件。
11.每班對整個礦燈房的環境和設備衛生進行清掃,保證設備及室內外衛生清潔。
二、考核標準
1.發放器具未填寫記錄,造成器具去向不明的,罰款100元。
2.礦燈未及時修理,造成完好標準不達標的,罰款100元。
3.收發器具,沒有仔細觀察導致,器具損壞的,給予當班人100元考核。
4.現場環境衛生不達標的,給予當班人罰款50元。
5.現場工器具擺放雜亂的,每次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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