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範圍
1.在科長的領導下, 協助科長抓好全礦的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工作及保安隊伍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治安保衛的法律、法規,及公司黨委的決議、決定。
2.負責對全礦基層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檢查、考核及職工的普法宣傳教育。
3.調解、疏導、單位內部糾紛,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發生在本單位內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4.落實治安保衛管理規章製度,做好對易燃易爆、易製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信息監管,對使用人員重新進行審核並建立人員台賬,做好本公司“防破壞、防盜、防火、防災害、嚴格監督易爆物品使用”的“四防一嚴”工作。
5.經常檢查內保隊伍執行紀律、遵章守製情況,及時製止和糾正違規違紀行為。
6.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製度,配合其它職能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7.認真積極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治安保衛工作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引發案事件罰款200元。
2.執勤、維穩處突未服從統一安排的,或處置期間未遵守紀律罰款100元。
3.發現治安、消防隱患未及時彙報科領導的,未及時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或不及時閉合檢查罰款100元。
4.巡邏、督崗、消防安全檢查記錄不全罰款100元。
5.不參加專業學習和軍事技能、體質訓練罰款100元。
6.沒有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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