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
2、按照規定專庫專用,分庫存放、堆碼整齊、不超高、不超量、
不混存。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嚴格防火、防盜、防潮、防洪、防雷電、防靜電等各項措施。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上級領導和公安派出所。
3、嚴格辦理出庫登記手續,按規定領退爆炸物品,做到沒有審批單不發,手續不健全不發,不是爆破工不發,違反規定的不發。隨用隨發,不預付,不轉借。退庫的爆炸物品清點入賬後及時分類,各歸各庫,不得任意存放。
4、對庫內存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細賬,做到日清月結,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不得又絲毫差錯。若賬物不符或發生其它問題,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和物資部門報告。
5、負責對庫內火工品的卸車工作,並按規定存放,堆碼整齊、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
6、看庫員嚴禁吸煙等使用明火,及排查庫內存在明火隱患。
7、保持庫區整潔,在庫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或種植農作物,清除庫區周圍5米內的雜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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