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應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製定本礦各級管理人員、各從業人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使安全生產提供製度保障。
第二條 每位員工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相應的職責,對違反職責造成後果的,應進行處罰。
第三條 員工不能按時上崗時,必須提前請假,並由單位負責人妥善安排具有同種資質的員工替崗,不得空崗。
第四條 替崗人員上崗前,所在單位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結合現場實際進行培訓,熟悉本崗位的危險源及控製措施。
第五條 各工種之間工作業務職責不明時,由現場業務部門、分管業務部門或分管部門領導進行協調。
第六條 各崗位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規定職責,不能越權行事。
第七條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現較大問題時 ,本崗位職責範圍內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向上級彙報,說明原因。
第八條 員工要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其它義務活動。
第九條 安環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職責履行情況及各項製度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本製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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