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02manbetx.com ,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編製範圍
礦用設備、特種設備、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其他設備和工器具使用前必須編製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未製定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的設備、工器具等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條 編製依據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各級領導安全崗位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崗位責任製。
(二)各類作業規程、工藝技術、工程設計等技術文件和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資料。
(三)曾經出現過的危險、02manbetx.com 案例及與本項操縱有關的其它不安全因素。
(四)使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在新的環境下作業、特殊作業時,必須由相關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實物或模擬進行作業全過程推演,在此基礎上完成01manbetx 的編製。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安全操作管理由各設備所屬單位負責,礦屬各職能部室配合。
第六條要求設備所屬單位對所有設備均應製定相應的安全01manbetx 。
第三章 具體工作要求
第七條 編製內容
(一)明確安全操作的使用範圍。
(二)開采工藝和工種要求的一般規定。
(三)各工種的安全規定。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應該和禁止穿戴的防護用品種類,以及如何穿戴等。
(五)作業前的準備,包括:作業前的點檢,機器設備的清理工作,設備和環境所處狀態,是否應做調整。
(六)操作的先後順序、方式。
(七)正常的操作程序。
(八)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的狀態。
(九)操作過程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和調整,如何調整。
(十)操作人員所處的位置和操作時的規範姿勢。
(十一)操作過程中必須禁止的行為。
(十二)特殊過程中必須禁止的行為。
(十三)異常情況處理要求。
(十四)收尾工作。
(十五)其他要求。
第八條培訓及學習
(一)操作規程實行審批和發布製度,操作規程編製完成後,由相關技術部門組織會審,分管領導批準後發布。
(二)操作規程發布後,由隊內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經驗豐富的隊幹、操作熟練工和專家進行講課,對操作規程進行學習,培訓學習結束經考試合格後,相關人員方可上崗作業,考試資料封存在礦培訓部門,保存期限為三年。
(三)各單位必須對照行業工種作業標準,建立健全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操作規程和各工序操作標準。
第九條檢查及考試
(一)加大對安全操作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熟悉操作標準上崗人員,要立即進行停工培訓,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特種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且熟知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差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要責令其離崗培訓,並按規定予以處罰,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成閉環式的管理機製,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製,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範操作。
第十條 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檢查內容
(一)檢查違章行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根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常見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範例,對重點設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二)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設施使用情況
不適用或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是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檢查是否使用本工種規定的防護用品,穿戴是否正確。安全防護設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錯誤使用。
(三)檢查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1、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重點檢查特殊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及複審教育是否按規定進行、是否有非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是否有違章行為等。
2、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有效期、真實性應進行嚴格檢查。
3、檢查員工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及應知應會情況。
第十一條檢查方法
(一)檢查采用現場檢查和口頭抽查或筆試等方法。
(二)現場檢查的方法是:員工從開始操作,直到操作結束為止,檢查人員利用事先製定好的檢查表,逐項打分,對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檢查結束後在現場給予糾正。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二條操作不屬於自己責任範圍內的設備,考核崗位員工100元/次,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
第十三條員工精神不振、飲酒、帶病上崗影響正常作業的,考核員工100元/次,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
第十四條設備在運行,員工違章操作的、進行檢修的,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次。
第十五條 設備有故障時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未能及時彙報的,對值班員考核200元/次,對責任單位考核1000元/次。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按照《“三違”人員處罰規定及“三違”行為鑒別標準》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