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危險作業的管控,減少因危險作業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02manbetx.com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變電工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製度》的相關要求,結合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涉及到的危險作業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危險作業定義: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對人員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導致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和財產損失的作業。
第三條 危險作業類型及作業範圍:
(一)危險作業類型:
1、動火作業
2、登高作業受限空間作業
3、動土作業
4、吊裝作業
5、受限空間作業
(二)危險作業範圍:
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2、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爐、塔釜、罐、倉、池、槽車、管道、煙道等)和礦區內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汙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以及儲存蔬菜的井、窖等。
3、動土作業: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麵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登高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麵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5、吊裝作業:使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吊、升降機等起吊設備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 本製度適用於將二礦管轄範圍內進行改建、擴建、設備維修和生產中所涉及的危險作業。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危險作業單位負責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和辦理相關手續,具體落實已製定的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合理調配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第六條 各科室負責管轄區域、責任範圍內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審核作用,如作業方有違章危險,有權作出責令停止作業和考核權利。
第七條 安環科負責危險作業的綜合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條危險作業業務分管礦領導負責監督危險作業單位、各科室安全措施落實。
第九條 礦長助理(安全)負責對各單位、科室、人員危險作業安全責任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條 危險作業安全監護人負責確認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中,已製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並監督整個作業過程實施,預備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危險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標準和對應作業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使用安全保護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安全措施沒有落實到位,以及沒有辦理有效危險作業審批手續時,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各相關人員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麵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製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應對作業票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科室)負責人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三)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科室)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護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護人。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係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四)礦監管人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五)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03manbetx ,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動火作業完畢檢查人應由責任心強、有經驗、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二條 動土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一)動土作業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動土、取土作業負全麵責任,必須在動土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安全注意事項。
(二)現場負責人應熟悉作業區域、取土、挖溝區域情況,應注意地下隱蔽工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及時聯係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現場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作業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
(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第十三條 登高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一)登高作業項目負責人對登高作業項目負全麵責任,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人員身體狀況,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二)作業單位監護人應對作業票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使用安全保護用具,若發現不具備作業條件時,有權製止作業,並向單位(科室)負責人報告。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登高作業。
(三)礦監管人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第十四條 受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一)受限空間作業項目負責人對受限空間作業項目負全麵責任,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周圍情況,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二)作業單位監護人應對作業票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使用安全保護用具,若發現不具備作業條件時,有權製止作業,並向單位(科室)負責人報告。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登高作業。
(三)礦監管人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第十五條 吊裝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一)吊裝作業項目負責人對吊裝作業項目負全麵責任,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周圍情況,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二)作業單位監護人應對作業票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使用安全保護用具,若發現不具備作業條件時,有權製止作業,並向單位(科室)負責人報告。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登高作業。
(三)礦監管人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動火作業的管理要求:
(一)凡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包裝物、容器、管道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必須嚴格辦理審批,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嚴禁動火,無證人員嚴禁動火,並在動火作業前,落實好以下相關措施。
(二)備有可使用、正常操作的自動水噴淋係統、消防栓、滅火器或其它消防措施。
(三)清除動火直徑10米範圍內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四)相同區域不同地點同時動火作業時需設兩人或兩人以上監管人員。
(五)弄濕易燃性地板,蓋以濕潤的沙或防火板。
(六)在施工期間及完工後60分鍾內,連續進行防火巡視,防火巡視應配置適用的滅火器及備用的消防水帶,完成明火操作後4小時之內,都要密切監視該動火區域,以確保防火安全。
(七)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麵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02manbetx.com 。
(八 )動火作業前做到動火作業的“十不、六要、一清”原則:
1、“十不”原則:
(1)未經安全部門現場查看、核準,施工不動火;
(2)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3)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4)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5)盛裝過油類、液化氣、化學藥品、化學試劑會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管道未經置換處理前不動火;
(6)電焊機、乙炔瓶等焊接。焊接工具未作安全檢查前不動火;
(7)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車間倉庫或場所未經安全清理前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現場未清理,防護未落實不動火;
(9)未配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10)從事熔接,焊接工作時,作業人員未配備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具不動火。
2、“六要”原則:
(1)動火現場要有業主指派的明火監護人;
(2)電焊機、切割機等施工用電要在廠區機電人員指定處搭接電源;
(3)施工人員要在指定場所內使用火源;
(4)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施工現場時,要征得安全負責人同意;
(5)動火人員要有上崗證,並嚴格執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
(6)焊接和切割現場要保持良好通風。
3、“一清”原則:作業後要徹底清理現場,確認沒有火災危險,做好現場5S,並應及時通知安管人員到現場查看並認可後,方能撤離作業現場。
4、動火等級劃分
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級別:
(1)特級動火是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儉的動火作業。特級動火作業一般是指在裝置、廠房內包括設備、管道上的作業(如:油庫、濾油間、鍋爐房、配電室、輸油管道等易燃易爆場所)。
(2)一級動火是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汽的場所。凡在甲、乙類作業區、生產裝置區、貯罐區、庫房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3) 二級動火是指特級動火及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即指生產作業區內除一級和特級動火區域外的動火和其他區域的丙類火災危險場所範圍的動火。
5、固定動火區域
固定動火區係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它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固定動火區域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全年最小頻率內的上風方向或側風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廠房、庫房、罐區、設備、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m,並應符合有關規範規定的防火間距要求.
(3)室區固定動火區應用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02manbetx.com 時,能保證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在任何氣象條件下,動火區域內可燃氣體、蒸汽的濃度都必須小於爆炸下限的20%。
(5)固定動火區不準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它雜物,並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6)固定動火區應設置醒目、明顯的標誌。其標誌應包括“固定動火區”的字樣;動火區的範圍(長X寬);動火工具、種類;防火責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滅火器具的名稱、數量等內容。
6、動火作業有效期
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天(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可為2天(48小時)。
第十三條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為確保登高作業安全,規定患有心髒病、精神病、癲癇病、深度近視(500度以上)等症及經醫生檢查,認為不適宜高空作業的人員不登高;大霧、大雪、雷電或六級以上大風天氣不登高;沒有安全帽、安全帶不登高;夜間沒有足夠照明不登高;飲酒,精神不振或經醫生證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腳手架、腳手板、梯子沒有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穿了硬底皮鞋或攜帶笨重工具不登高;高樓頂部沒有固定防滑措施不登高;設備和構件之間沒有安全板,高壓線旁沒有遮攔不登高;石棉瓦、油氈屋麵上無腳手架不登高。
(二)登高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確認,即工作前對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進行徹底檢查,如發現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頓,待安全隱患消除後,方可進行作業。
(三)凡在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係安全帶或腰繩,安全帶或腰繩係在牢固結實的構件上,禁止掛在移動的不牢固的物件上或有鋒利棱角的金屬上,防止掛鉤滑脫發生墜落事故,並要求做到高掛低用。
(四)作業人員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並安排有現場安全監護人員,移動腳手架等支撐物時,在上麵作業的人員必須先下到地麵,並處在安全位置。
(五)在進行登高作業時,除有關人員外,嚴禁他人在工作點下麵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傷人。
(六)高空作業的腳手架,跳板,工作台等,必須事先進行安全檢查鑒定,保證結構牢固,腳手架不得超負荷。
(七)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踏步應牢固無裂痕。梯子不能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三十厘米為宜。梯子與地麵之間的角度以75度為宜,使用人字梯時拉繩必須牢固,在作業中必須有人扶住梯子,作業人員嚴禁穿易滑的鞋子。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
(八)工作竣工拆腳手架時,應由上往下分層進行,不準上下層同時作業,當拆除一部分的時候,應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倒塌。
1、男職工年滿五十五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經醫生證明體質確實較差,不能適應登高作業者,不應登高作業
2、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6、氣溫(見氣溫預報數)在38攝氏度以上時應調整作息時間,避高溫或適當縮短露天作業時間。氣溫在-10攝氏度以下進行露天登高作業時,施工場所附近應有取暖的休息室。
7、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墊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工作麵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8、暴雨、台風、汛期前後。要檢查井架、腳手架、機電設備及電源線路,有否發生傾斜、變形、下沉或漏電、漏雨的現象,一旦發生,應及時修理加固。
9、內、外腳手架、腳手片的綁紮及材料規格,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01manbetx 》的要求。多層交叉作業必須張布安全網。對作業部位上的孔、洞、溝、平台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蓋板、欄杆。
10、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01manbetx 》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11、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12、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零星次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幹淨,防止落物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設備。
13、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刷貼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係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拴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九)相同區域不同地點同時登高作業時需設兩人或兩人以上監管人員。
(十)登高作業分級:登高作業按照作業高度分為四級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十四條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二)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三)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麵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麵水滲入作業層麵造成塌方。
(四)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五)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米處,高度不應超過1.5 米,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4、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並采取相應措施;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7、不得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六)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七)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八)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係,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九)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石,並恢複地麵設施。
(十)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
第十五條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吊裝作業時,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三)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麵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四)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綁掛、起吊不明質量或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製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的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六)應按照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製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起吊。
(七)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八)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和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十)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
(十一)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停在空中。
(十二)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製動器。
(十三)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製器停車。
(十四)遇大雨、暴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十五)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範。
(十六)相同區域不同地點同時吊裝作業時需設兩人或兩人以上監管人員。
(十七)吊裝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大於100噸的,需向相關科室提交吊裝作業方案。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100噸。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的。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業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作業票,應由相應專業人員03manbetx 識別危險有害因素;
(二)對於已經判定的危險有害因素,要根據工藝、裝置構造、存在的化學品等進行核定有害因素的強弱;必要時,采用定性和定量03manbetx 來核驗有限空間內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並會同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危險危害03manbetx 和風險評估;
(三)對各項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製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程序以及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
(四)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明確信息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五)根據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檢查安全防護用品和應急物資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達到安全作業的要求;
(七)作業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有限空間通風良好;
(八)定時對有限空間進行監測,作業前30分鍾內,必須對有限空間再次采樣分析,驗證分析結果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許可的要求;
(九)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十)使用的防護用品、工具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要求,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第四章 危險作業審批流程
第十七條 各類危險作業許可作業票的審批程序
(一)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一級動火作業審批程序:作業申請單位(外委單位等相關方、各科室)在作業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現場監護人員在《動火作業審批表》簽字後,報礦機電科、安環科進行審批。
2、二級動火審批程序:作業申請單位(外委單位等相關方、各科室)在作業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作業單位審核簽字,並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現場監護人員在《動火作業審批表》簽字後,按作業區域和作業類別由責任區負責科室、機電科審批。
(二)登高作業的審批程序:
登高作業審批程序:作業申請單位(外委單位等相關方、各科室)在作業前填寫《登高作業審批表》,作業單位審核簽字,並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現場監護人員在《登高作業審批表》簽字後,按作業區域和作業類別由責任區負責科室審批。
(三)動土、取土作業審批程序:作業申請單位(外委單位等相關方、各科室)在作業前填寫《動土、取土作業作業表》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後,並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現場監護人員在《動土、取土作業審批表》簽字後,按作業區域和作業類別由責任區負責科室,綜合科、機電科審批、生產技術科審批。
(四)吊裝作業審批程序
1、一級、二級吊裝作業審批程序:作業申請單位(外委單位等相關方、各科室)在作業前填寫《吊裝作業審批表》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現場監護人員在《吊裝作業審批表》簽字後,報礦機電科、安環科進行審批。
2、三級吊裝作業審批程序:作業申請單位(外委單位等相關方、各科室)在作業前填寫《吊裝作業審批表》作業單位審核簽字,並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現場監護人員在《吊裝作業審批表》簽字後,按作業區域和作業類別由責任區負責科室、機電科審批。
(五)受限空間作業審批程序:作業申請單位(外委單位等相關方、各科室)在作業前填寫《受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後,並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現場監護人員在《登高作業審批表》簽字後,按作業區域和作業類別由責任區負責科室審批。
(七)危險作業票一式兩份,一份由作業單位存檔,一份由安環科備案。
第五章 危險作業考核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未遵守本辦法,按將二礦《“三違”人員處罰規定及“三違”行為鑒別標準》《安全獎懲製度》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附件:1、動火作業審批表
2、動土、取土作業審批表
3、將二礦登高作業審批表
4、受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5、吊裝作業審批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