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外來小型車輛管理,維護礦內正常交通秩序,保證行駛安全,結合將二礦實際,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第二條相關名詞定義:1.小型車輛的定義: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輛。2.生產作業區的定義:1號、2號道閘以內的區域。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三條礦屬各科室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國家認可的有關培訓機構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條 礦內各科室人員須經公司保衛考核,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方可駕駛礦內機動車。
第五條 駕駛車輛時不得接聽電話、收發信息、收發微信、飲食、打鬧或其他妨礙安全行車操作的行為。
第六條生產指揮車輛及允許進入生產作業現場的小型機動車輛必須配置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高杆旗,配置警燈。
第七條高杆旗顏色為紅色,規格長100cm,寬60cm。
第八條旗杆統一碳纖維旗杆(可報礦安環科統一購買,按照采購價格到礦財務科開具收據到安環科零旗杆、旗麵),不允許使用魚竿等代替,高杆旗貼反光標識。
第九條旗杆高度旗麵中心距地麵3.5m,上下浮動20cm。
第十條外來車輛必須由礦內對接單位或部門在礦門口引領進礦方可入礦(不包含政府單位車輛)。
第十一條外來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生產作業區,如須進入,必須由對接單位或部門引領,對接單位或部門負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外來辦理業務人員及車輛因工作需要臨時出入礦時,由對接科室或單位幫助辦理各項登記手續,並對外來人員入礦須知等進行入礦安全培訓,培訓後安排專人引領入礦。
第十三條禁止一切外來人員直接到生產作業區進行參觀。
第三章 罰則
第十四條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部門,根據將二礦《安全獎懲製度》和《“三違”人員處罰規定及“三違”行為鑒別標準》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對高杆旗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一律清除礦外,嚴禁再次入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製度由礦安環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