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礦區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公司管理製度,XXX礦是落實管理公司外來人口重點部門,結合XXX露天礦人員流動性較大等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原則,由用工單位在流動人口管理中承擔主體責任,要強化管理,做到流動人口底數清、情況明。
第二章 細則
第三條 招用外來人員時,必須核查其有效證件,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得招用。
第四條 所有進出大門、運煤專線的人員、車輛必須配合門崗保衛人員,進行人員信息核實、車輛登記檢查。
第五條 內部員工、駐礦部門員工、貨場、所有外委單位務工人員、所有商戶、餐館,要加強流動人口、重點人口管理和檢查等工作,內部員工每周三上報部門負責人簽字版的離礦輪休人員表格,因公務離礦人員各科室提前做好計劃,及時上報保衛部門,做到人員及時、準確、全麵掌握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堅決杜絕人員信息漏報瞞報問題的存在。
第六條 嚴禁引進身份不明的人員及網上的在逃人員進入礦區,人員引進後三小時內建立用工人員花名冊,人員引進後3小時內上報保衛部門,6小時內錄入流動人口管理平台,重點區域人員9小時內到派出所(警務站)登記,掌握引進人員入住、離開具體時間,同時設立專人負責綜合治理工作,每日上午12:00前上報在礦人員(電子版)、入職人員、離職人員花名冊(紙質版、電子版)。
第七條 施工單位新進人員入礦工作必須當日向項目部彙報,並上報所需材料,經項目部政審符合要求者,施工單位方可錄用,禁止施工單位安排無證(作業證)人員從事特種崗位;商戶、餐館人員入礦向綜合科上報人員信息;經銷商人員入礦向銷售科上報人員信息,嚴格落實政府“3、6、9工作機製”。
第八條 各單位人員如撤離礦區,各單位要提前向所在管理、對接部門上報人員情況,管理部門采取“人來登記”“人走注銷”的管理辦法,第一時間將人員注銷。
第九條 各單位、商戶、餐館如新進駐商店、維修點等內部服務場所,提前向礦管理部門以書麵形式上報,礦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與施工單位簽署《用工安全協議》、《治安協議》上報管理部門一份備案,施工單位、礦對接部門負責日常服務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流動人口的統計管理工作,及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和情況。與保衛部門做好積極配合,製定各項管理製度,建立內部人員管理檔案,實行規範管理。
第十一條 協助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加強對本單位外來流動人口的宣傳教育,貫穿於管理、服務的各個環節中,提高流動人口的法製意識和綜合素質。
第十二條 保衛部門每日將不定時針對各單位流動人口進行抽查,檢查人員是否流入流動人口管理平台、人員信息是否上報準確、人員信息與住宿人員是否相符。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負責人要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安全教育,法製宣傳教育,防止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意外02manbetx.com 的發生;對發現流動人口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向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章 處罰明細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如錄用無身份證明人員,保衛部門將對用工單位予以2000元處罰,並將無證人員清除出礦。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雇用人員入礦、出礦未及時向礦保衛部門彙報的,保衛部門將針對施工單位進行1000元處罰,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將不設上限處罰。
第十六條 已引進用工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身份不明、網上追逃人員入住礦區,未在3小時內上報保衛部門,罰款5000-20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用工單位處以10000元-50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對已引進的人員,當日內在住宿區張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二維碼,不遵守上述規定將對該單位處500元-5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保衛部門將對各單位人員進行隨機抽查,如發現存在未向項目部上報的新進人員,項目部將針對單位進行2000元處罰,並下發相關處罰通報。
第十九條 保衛部門如發現各單位引進商店、維修點等內部服務場所未向保衛部門備案,保衛部門將對引進的單位進行5000元處罰,礦科室引進的單位,將對引進科室部低於5分的績效考核,造成嚴重後果的,下發專項處罰通報,處罰不設上限。
第二十條 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騙取、偽造、買賣《身份證》、《駕駛證》、《軍官證》的,保衛部門將予以收繳其證並處以1000元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內部員工、駐礦部門員工、貨場、所有外委單位務工人員、所有商戶、餐館,因流動人口出現被動注銷,導致被上級或警務站檢查發現,保衛部將對以上單位流動人口負責人,內部員工對科室績效考核1分/人,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將不設上限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內部員工、駐礦部門員工、貨場、所有外委單位務工人員、所有商戶、餐館,嚴格執行政府單位要求,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杜絕“燈下黑、死角、盲區盲點”問題的存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製度由礦保衛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