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拉煤客戶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安全,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二條進入礦內所有拉煤車輛及礦用卡車的安全管理由保衛科、安環科、煤炭加工部、生產技術科、地銷科、經銷商及外委施工單位按職責範圍負主管、監管職責,確保車輛人員安全。
第三條門崗外停車場、煤場停車場及地麵聯絡道路上車輛的管理由保衛科負主管責任,安環科、銷售公司及經銷商負監管責任;煤場車輛的管理由銀都公司、煤炭加工部負主管責任,保衛部、安環科、銷售負監管責任;各責任單位每班要明確專人負責。
第四條煤場回篩、倒運及采剝卡車的管理由銀都公司負主管責任,煤炭加工部、安環科、保衛科、生產技術科負監管責任。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五條拉煤車司機入礦前,門崗給司機發放“客戶車入礦安全須知”宣傳單,並作必要的安全和環保警示教育和宣傳。
第六條車輛在門崗及門崗停車場、道路、煤場停車場停車期間,保衛部門負責上述場所的車輛秩序、司機等人員安全管理。
第七條主管單位在日常管理時發現司機在停車場隨意走動的,要及時進行安全提示,確有危險的要進行製止;對處理車輛故障的,責成司機在車輛四周10米處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對態度野蠻、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及100-500元罰款或拒絕裝車處理。
第八條客戶車輛在進入礦區裝車前要對車體完好性進行檢查並確認,保障在裝車過程安全。
第九條進入煤場排隊待裝車輛司機必須等鏟車停穩後再交裝車票,交完票必須迅速離開回到車上;不允許拉煤司機在煤場逗留或檢查車輛,對確需檢查處理車輛的,必須經現場管理員同意並在現場管理員監護下進行;對確需下車查看塊煤裝車質量等事項的司機,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將其勸退至安全區域;鏟車裝車前必須先確認到拉煤司機安全後方可裝車作業。
第十條嚴禁司機私自上車碼煤、撒蓋篷布。若司機不聽勸阻,自行上車碼煤、撒蓋篷布造成後果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直裝車輛時嚴禁司機下車。
第十二條對態度野蠻、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拒絕裝車直至清退處理。
第十三條煤場、翻煤平台、坑下、排土場卡車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煤炭加工部、安環科、生產技術科監管。
第十四條翻煤平台、坑下采剝台階坡頂坡底10米內、排土工作麵100米內禁止隨意停放車輛,人員下車隨意走動。
第四章 要求及罰則
第十五條各責任單位必須高度重視車輛安全工作,切實負起責任,做好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安環科應加強對各單位車輛安全管理職責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做好記錄和台賬檔案。
第十七條對安全意識淡薄,不落實車輛安全職責和車輛安全管理職責的個人和單位,屬“三違”行為的按“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給與每次300~1000元罰款,對重複出現不履職的單位和個人,加倍處罰,直至采取組織手段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由礦安環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