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煤礦(以下簡稱 將二礦)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統一發放標準,根據《煤礦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及《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將二礦實際,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將二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經營科職責 要對各科室每年勞保發放做好領用台賬,規定年限,未到時間的不予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前,負責存放管理。 負責將二礦勞動保護用品派發。 負責審核各科室每月提交的勞保需求計劃。 負責勞動保護用品保管製度及回收物品管理等相關製度的完善並做好相關數據台賬。 第四條安環科職責 檢驗到貨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 檢查各科室每月勞保發放記錄。 檢查在現場作業範圍是否有人未佩戴齊全安全措施。 對新進員工,按配置標準及時配備、並教育其正確佩戴。 第五條機電科職責 負責將二礦年度勞動保護用品的統一采購。 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負責退貨。 第六條 各科室職責
將二礦各部門內部人員工種或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於每月5日前反饋給經營科,以備勞保用品采購計劃的編製,如造成勞保用品采購計劃無法正常編製報送的,考核相關部門。
第三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
第九條將二礦經營科每月10日前提交將二礦次月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計劃電子表。
第十條勞動保護用品申請計劃,經營科根據勞保用品使用標準結合庫存餘量及安全庫存量,按時編製報送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明細賬目,根據現有工種及人員數量嚴格把關,報送計劃及審核派發領用單。(見附件)
第十一條勞動保護用品計劃有誤,造成多采購而形成積壓和浪費,根據損失的情況,對經營科計劃編製人員及其它相關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四章勞動保護用品的驗收
第十三條為了確保勞動保護用品的入庫數量準確,質量符合要求,將二礦以經營科為主,會同安環科,機電科及勞動保護用品使用部門代表,在入庫前,憑有效的驗收依據,共同完成勞動保護用品的驗收,驗收合格後,及時將勞保用品放入經營科庫房,以便統一領用。
第十四條勞動保護用品驗收的依據:勞動保護用品需求計劃;供貨廠商的發貨清單;供貨廠商勞動保護用品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配備標準的合格證書、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勞動保護用品驗收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苟,嚴格核對憑證,認真檢查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驗收工作,發現數量、質量問題,機電物資部負責處理,驗收不合格不予入庫,驗收合格後由參加驗收人員簽字,經營科庫房管理員應做好相關物資台賬。
第五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及發放
第十六條將二礦經營科負責完善相關物資管理製度。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後,須做好相關數據台賬並保證勞動保護用品賬、卡、物一致,做到勤檢查,防止毀損、丟失。庫房應禁止閑雜人進入。
第十七條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範圍及標準
1、凡屬將二礦員工及公司委派將二礦駐礦員工,按《將二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煤炭加工部的濾棉根據現場班次情況進行發放)。
2、本規定己列入的工種(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勞動保護用品標準時,由所在部門申請簽字,報分管領導、礦長審批後,報經營科備案。
3、若有特殊原因需要發放勞保用品的(如:政府人員、客戶等),因嚴格遵照類似工種(崗位)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4、根據將二礦發展的需要,對出現新的工種(或崗位)需發放未列入的勞動保護用品,由將二礦需求部門提出要求,經營科按計劃上報批準後,報機電物資部進行采購。
第十八條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
(一)經營科須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領用台帳,各部門填寫派發領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經營科及機電物資部審核後,指定專人領用勞動保護用品(非一次性消耗品需收集到期勞保品,領用時必須以舊換新)。
(三)按規定領用勞保用品時,領用人憑審批完畢的出庫申請單至經營科領取,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發登記及相關台賬工作。
(四)試用期間離職人員須返還所領取的勞動保護用品,對無故損壞和丟失的勞動保護用品而無法返還的,按勞動保護用品單價索賠。
(五)員工離崗:脫離生產崗位兩個月以上者停發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已發的勞動保護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時間。
(六)員工調崗: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調動時,應憑《調動清單》至經營科辦理崗位變動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相關手續,並按調入部門工種(崗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
1、改變工種前發的勞動保護用品與新工種勞動保護用品相同的,可繼續使用;
2、改變工種後勞保用品使用期限超過原工種使用期限一半的可按原工種使用期限計算。(如:調度員調任篩分現場管理,新工種勞保服使用期限為6個月,是調度員崗位使用期限的一半,因此按照原工種使用期限計算已使用勞保服期限);
3、按新工種標準多餘的勞動保護用品收回,不足的補發。
(六)勞保用品應按所聘崗位享受,因工作需要兼職的可就高享受,但不應重複享受。在短期內從事某些工作需要某些勞動保護用品時,可臨時供給用後收回。
(七)員工離職:對於已滿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員工自行處理;對於未滿使用期的勞動保護用品一律返還公司。
(八)各科室的臨時工、季節工、實習生等人員,經營科根據其從事的工作派發相應工種的回收勞動保護用品領用單並由機電物資部負責派發;大件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可臨時發給舊的,工作結束後洗淨交回,調出公司人員應將使用的大件勞動保護用品交回;未交回應交物品的,經營科不予辦理手續。
(九)遇有特殊情況需增加勞動保護用品時,可由使用部門申報,分管副礦長審核,礦長審批後,經營科備案後做相應的調整。
(十)員工個人須愛惜勞動保護用品,按照要求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因個人原因及不當使用損壞勞動保護用品的,自行處理。
第六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九條將二礦安環科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質量,並對其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第二十條在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同時,各部門要教育員工正確佩帶、使用和維護勞動保護用品,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安全可靠。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安環科安全管理的人員檢查各崗位各工種是否按規定要求著裝上崗,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糾正。對不按要求著裝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安環科將按每次50元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電工進網作業必須穿絕緣鞋,特殊作業環境必須穿戴齊全(如;微波輻射、放射性等)。從事重物搬運、翻移、加工、周轉等易造成砸傷或刺穿、紮傷02manbetx.com 作業時,必須穿勞保鞋。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用於生產,嚴禁變賣。若發現有私自變賣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0元,如發生丟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嚴重破損的,由責任者本人提出申請,按原價自行購置。
第二十三條對於部分不經常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雨衣、安全繩、安全帶),將二礦設置公用勞動保護用品專櫃,經營科統一保管,將二礦各部門使用時需憑領用單領取。用完後整理幹淨按期歸還,逾期者對部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製度由將二礦經營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將二礦內部與本製度相關的規定即日起廢止,以本製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