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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礦安全獎懲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09-07 08:4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責任罰款單位違者爆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礦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製度,對達到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生安全生產目標責任02manbetx.com 的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條安全生產獎罰貫徹分級管理、以功論獎、以責論處、獎罰對應的原則。

  第三條 發生02manbetx.com 按有關規定進行追查和處理。對雖未造成02manbetx.com ,但性質惡劣的事件按“未遂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和處理。

  第四條 露天礦安全獎勵資金由礦按公司規定進行提取和發放,用於對完成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安全工作實行群眾監督,每個職工都有權製止或檢舉“三違”行為,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提出意見和獲取獎勵的權利。

  第六條 在安全活動月等安全生產活動期間,對發生的事故可升級處理。

  第七條 本製度適用於將二礦所屬各單位、各外委承包商。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安環科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獎懲工作的監督實施;

  (二)負責製度的製訂完善,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彙總、審核獎懲意見,提交安委會審議。

  第九條財務科確保獎勵落實到安全生產一線人員,不得搞平均分配;同時落實安全生產獎懲的考核情況。

  第三章 安全獎勵辦法

  第十條 安全獎

  1、獎勵對象:礦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級以下人員。

  2、獎勵辦法:安全獎按月考核發放,根據工作崗位和安全職責確定安全獎崗位係數,根據當月工作表現實行部門和礦二級考核,安全獎金額與出勤工作日和安全獎崗位係數成正比,各部門考核後上報安環科。

  3、安全獎考核:月出勤不足12日的員工,取消當月安全獎,月出勤12日以上(含12日),安全獎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4、安全獎計算公式:

  出勤天數不足12天時,月度安全獎為零;

  出勤天數大於12天時(含12日),月度安全獎=崗位係數*安全獎基數*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

  安全獎基數以公司每月核定數為準。

  5、為發揮各科室安全工作的考核權,科室員工超過8人的,可在科室安全獎總係數的基礎上增加0.2的係數值,由科室分配給安全工作突出的員工。

  6、各科室按附表一填寫,於每月21日報礦安環科,綜合科每月28日前將上月考勤報至安環科。

  7、安全獎由安環科編製初審後,在3個工作日報安全副礦長,由安全副礦長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後報礦長批準。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目標獎勵

  1、獎勵對象:礦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級以上領導及安環科、保衛科團隊。

  2、獎勵辦法:按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執行。

  第十二條 安全行車獎

  1、獎勵對象:礦屬各種機動車、工程機械車輛駕駛人員。

  2、發放形式:月度統計,年度發放。

  3、獎勵標準:駕駛各種機動車輛,全年無安全事故、無損壞車輛現象、未給礦造成其它損失的,對駕駛員按車型分等級獎勵,標準如下:

  (1)生產指揮車駕駛員,每車每公裏0.08元獎勵。

  (2)駕駛平地機、壓路機、裝載機駕駛員,安全操作每小時1元獎勵;

  (3)消防水車、大客通勤車駕駛員,每車每公裏0.15元獎勵。

  4、車輛所在部門為車輛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1)製定車輛管理製度,做好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確保車輛狀況完好及行車安全,防止事故發生;

  (2)負責建立駕駛員和車輛的信息檔案,並及時更新和維護;要經常檢查車輛的交接記錄,並保存好行車裏程、時間、油耗等相關記錄;

  (3)負責或參與車輛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作好記錄報至保衛科;

  5、負責車輛各類證件的管理,需駕駛員攜帶車輛證件的,做好登記、領用台帳工作;

  6、對部門車輛安全負全責,有權對違規駕駛員進行處罰;

  7、每月收集上報當月車輛行駛裏程數、各駕駛員分攤裏程數以及各駕駛員的違章、事故情況。行駛裏程數應真實。

  第十三條“安全之星”

  1、每月度評選一次“安全之星”。

  2、每月20日前,由各科室內部公開、公平、民主推選一名本月度在安全工作中表現優異、業績突出的員工,連同先進材料報至礦安環科。

  3、要求各科室按照推薦申請表格式進行申報,不按規定申報的取消評選資格。先進材料要思路清晰,主要內容限於本月工作中的突出安全生產業績(500字),避免虛、空、大的語言。

  4、被評為“安全之星”的員工,獎勵500元,月度安全獎加0.5分,部門安全獎加0.2分(個人不累計加分)。安環科負責獎金費用申報和安全獎係數的核算。

  5、“安全之星”評選,由安環科組織進行,評選時應將參加礦內各類安全活動的積極性作為評選條件之一。

  6、每月升旗儀式上對“安全之星”予以表彰,“安全之星”應參加每月升旗儀式,並宣傳其先進事跡。

  第十四條 安全貢獻獎

  安全貢獻獎包括兩方麵,一方麵獎勵在工作中積極糾正“三違”行為,為防止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對提出的安全工作改進方案、管理創新等合理化意見采納後產生的效益不同,每條建議給與500~1000元獎勵。另一方麵獎勵在安全生產、安全質量標準化、機電、環境等工作中成績突出,項目得到縣級及以上政府獎勵時,按完成項目大小,給予項目申報部門一定的獎勵。通過技術改造、工藝和設備優化、綜合利用等措施減少或取消某項費用時,根據節省費用額度,給予項目實施人員一定的獎勵。

  第十五條 隱患收購獎勵

  1、獎勵對象:對我礦積極查找和提出事故隱患的礦內外人員進行獎勵。根據所提出的安全隱患的等級不同,給與獎勵;

  2、隱患上報方式

  (1)電話上報: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現隱患通過電話直接上報安環科。

  (2)文字上報:將發現的隱患及整改措施以文字的形式交至安環科。

  (3)重大事故隱患、危險源可直接上報礦領導。

  3、隱患分級

  根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可能導致事故後果和影響範圍,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後能夠立即通過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全部或局部停產,並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85號)執行。

  4、獎勵標準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提出者每條給予100、1000元獎勵;

  5、隱患整改

  對收購的隱患由安環科等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第四章 安全追責

  第十六條為強化各級管理人員大局意識、紅線意識、責任意識,提高管理人員履職盡責能力,保障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和迫切。消除安全隻掛在嘴上的老好人思想和漂浮、形式主義作風,努力構建安全生產真抓實幹、風清氣正的管理隊伍。對安全失職失察問責規定如下:

  (一)年度內受到一次公司級或二次礦級通報批評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取消其本人年度內各種評先評優資格。

  (二)年度內受到二次公司級或三次礦級通報批評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取消其本人年度晉升資格,部門主要負責人、礦班子成員降格使用。

  (三)年度內受到三次公司級或四次礦級通報批評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員,給予撤職或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七條 通報批評的範圍:

  (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仍組織生產的;

  (二)不履行安全職責或履行安全職責不到位的;

  (三) 對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等違反事故管理辦法的;

  (四)其它應予通報批評的;

  第十八條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穿爆作業、超高段作業、吊裝作業、排土作業、超坡度作業、高處作業、電氣設備設施維檢作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作業環境差等較大危險性作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對煤層、煤塵自燃處理不及時,未達到火災防範要求的;

  (三)對庫存煤堆存管理混亂、積灰積塵清理不及時的;

  (四)安全技術措施缺失或針對性不強或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第十九條 “不履行安全職責或履行安全職責不到位的”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對崗位安全職責認識不清,未履行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要求組織或參加本質安全管理或檢查的;

  (三)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不及時解決或報告的;

  (四)對部門或分管工作範圍內習慣性“三違”行為、性質惡劣、影響麵大的“三違”行為不改正、不糾正或不製止的;

  (五)對安全基礎工作疏於管理,未積極改進和提高的;

  第二十條 “對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等違反事故管理辦法的” 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對煤礦事故的處置態度、調查和處罰等違反公司或國家有關事故管理辦法、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其它應予通報批評的”是指經將二礦安委會認定的其它安全失職失察應予通報批評的。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除按照公司或將二礦事故管理辦法追究事故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外,對管理人員還應依照本規定追究其失職失察責任。

  第三章 安全處罰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對未遂事故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或不認真履行安全責任,造成性質惡劣的死亡未遂事故的處罰:

  (1)對主要責任單位罰款5000~10000元,待崗6個月的處罰;

  (2)對次要責任單位罰款1000~2000元,待崗1~3個月的處罰;

  (3)對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的單位罰款1000~2000元,對承擔一定管理責任的單位罰款800~1600元;

  2、發生責任事故,礦將根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等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對於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執行公司的處理決定。涉及的事故罰款以及費用全部由事故單位承擔。

  對事故不同責任的經濟處罰標準: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直接責任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間接責任分主要管理責任、管理責任、一定的管理責任。全部責任者承擔全部經濟處罰。重要責任者經濟處罰為主要責任者的1/2。次要責任者經濟處罰為主要責任者的1/4。間接責任者經濟處罰為主要責任者的1/4~1/2。

  第二十四條 通 則

  1、礦安全生產類會議、培訓、活動期間,不認真聽講閑看報紙、雜誌、打盹、睡覺,手機響鈴等違反會議紀律的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按時參加會議,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對無故不參加者的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遲到早退、無故換人的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參加會議人員,應做好記錄,對會議安排的事項,會後要認真組織落實,指定時間內未完成的,對責任單位視情節輕重處以500—2000元經濟處罰。

  2、礦帶(值)班領導無故未履行帶(值)班職責的,每次罰款300元;一年內無故未履行帶(值)班職責三次以上的,要受到組織處分。

  3、礦帶(值)班領導未填寫帶班記錄的,罰款300元/次。

  4、礦各級單位應按照《將二礦安全監督檢查製度》等製度認真組織每旬、每周和每日的安全檢查、安全自查和安全巡檢工作,對查出的隱患及時整改。違反規定的做如下處罰:

  (1)礦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各組應按規定時間相關材料報送安環科,未及時上報的、檢查不認真的,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並責令限期上報或重新檢查。

  (2)未組織安全自查的、自查不認真的、弄虛作假的責任單位每次罰款1000~2000元。

  (3)對隱患整改不徹底的,對整改責任單位每條處以300~1000元罰款;對隱患未整改的或隱瞞事故隱患的整改責任單位每條處以500~1500元罰款;

  (4)對重複出現的安全隱患,由各組03manbetx 原因,屬管理、人為等原因造成的,對整改責任單位加倍處罰。

  (5)各組組長應切實負起責任,對責任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應全麵徹底檢查。如組織檢查不認真,被查出有遺漏隱患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每條處以500元罰款。

  7、新員工三級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分數為80分以上(含80分)。第一次考試不及格的,給一次補考機會。第二次不及格的,辭退處理。

  8、其他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分數為80分以上(含80分)。第一次考試不及格,扣除該員工當月安全獎,第二次不及格,待崗培訓,期間隻發生活費。

  9、礦屬各單位必須落實各自責任,按照《將二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如有違反,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罰款1000~2000元。

  10、各外委單位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職責的,對其單位罰款5000元/次,且不得開工。已開工的要停工培訓;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的,罰款1000元/項;新進作業人員未參加培訓或培訓不符合要求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人,且不得上崗作業。

  11、不按交接班規定執行的,對責任單位每次處罰300~1000元,屬“三違”的,依照“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12、對班前會組織的混亂,達不到會議要求的班組長,提出警告。三次仍達不到要求的,做降職處理;布置安全工作老套、無針對性的,按照“三違”進行處理。

  13、踐踏草坪,損壞樹木、盆景等環境設施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14、特殊工種人員調崗必須以書麵形式上報礦領導審批,經同意後方準調整,私自調崗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15、礦各類考試,對不參加監考和不認真維持考場紀律的人員罰款300元。出題人員不得漏題。對漏題的、打人情分的每人次罰款1000元。

  16、動(取)土作業不履行申請手續,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30000元;造成環境破壞或挖斷隱蔽工程等事故的,按礦有關製度進行追查處理。

  17、在重點部位進行動火作業或施焊時必須事先辦理動火手續,經安環科等部門批準後,方可作業。動火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做好防範措施,派專人監護,做好滅火準備。大風天不得動火。對違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次。

  18、全礦所有班組必須開展班組安全日活動。對活動組織不力、流於形式、應付差事的班組,在全礦予以曝光,對班組長罰款500元。

  19、違反外來流動人員管理辦法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1)對流動人口未申報登記的,對用人單位每人次罰款200元。

  (2)招收或雇用無身份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的,每人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情節惡劣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我公司可單方解除合同。

  (3)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騙取、偽造、買賣身份證、暫住證、駕駛證的,沒收其證卡,給與警告並對責任單位處每人次1000~5000元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20、違反礦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人員和行為,視情況對責任單位給與警告並處300~5000元罰款,性質惡劣的辭退處理。

  21、各單位應將采剝設備型號、數量、設備狀態以及操作人員的詳細資料報礦安環科備案,拖延或拒不執行的責任單位罰款2000~5000元,影響安全管理的責令停工整改。

  22、生產作業區各施工機械設備,應在礦方指定的區域作業和行駛。確需調整的需經礦方相關部門批準,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23、嚴禁各單位招收患有癲癇病、精神病及不適宜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進礦作業,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2000元,並責令立即清退上述人員。

  24、違反爆破作業程序和操作的,作如下處理:

  (1)起爆器操作要由兩人負責實施,一人操作、一人監督,必要時進行替換。爆破員要隨身攜帶起爆器和鑰匙,禁止他人使用、攜帶、保管,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2)火工品運輸車到達爆破區域後,爆破人員應對爆破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確認無誤後雙方(運送火工品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簽字蓋章,違者對爆破單位罰款2000元。

  (3)炮孔裝藥作業人員要進行分區分工,必須兩人一組,一人負責裝藥和填塞,另一人遞送材料和做其他輔助工作,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4)爆破前,現場指揮要斷絕交通,及時清理機械和無關人員出坑,並在路口、要道設立警戒和爆破標誌,警戒哨的位置必須符合01manbetx 要求,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5)采掘場周圍警戒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在指定的區域、崗位進行警戒。爆破結束後,在沒有接到爆破指揮下達解除警戒的指令時,要時刻處於警戒狀態。嚴防車輛、人員等盲目進入作業區,違反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5)爆破區裝藥和連線過程中,所有通訊設備必須處於關閉狀態。除操作人員和檢查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禁止入內,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6)爆破母線要隨用隨收,並及時扭結短路,禁止一次敷設多次使用,違者罰款對責任單位500元。

  (7)爆破後15分鍾爆破人員方可進入爆破現場,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機械和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8)爆破後剩餘的爆破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火工品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9)爆破後,爆破工要及時檢查、回收未爆的炸藥、導爆索、雷管等爆炸材料,並進行統一銷毀,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10)當班出現未爆的盲炮(瞎炮),要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由當班處理完畢,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1)處理拒爆時嚴禁在原孔位穿孔,應按照01manbetx 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12)爆破作業應在白天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霧天爆破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雷雨天進行爆破作業,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13)煤層放炮時充填物應采用砂土,嚴禁用碎石、易燃易爆物品代替充填物,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14)煤層爆破前必須灑水,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並承擔全部後果。

  (15)爆破工加工導爆索時,必須用刀切割,嚴禁私自縮短或延長導爆索長度,違反者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16)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不能抓著雷管硬拽腳線,更不能拉雷管腳線硬拽管體。抽出的單個雷管必須將腳線隨時扭結短路,違者對爆破單位罰款2000元。

  (17)在爆破區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過程中,20米以內嚴禁煙火,10米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距離火工品頂風20m、順風50m禁止有明火,違反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18)爆破工必須進行專業培訓,經過係統的安全知識學習,熟練掌握爆破器材性能,經有關部門考試取得爆破操作證,方準進行爆破作業。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19)取得“爆破操作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方準獨立爆破作業,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20)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炸藥、雷管混裝混運,到達地點後,更不能存放於同一地點,違者對爆破單位罰款5000元。

  (21)采用銨油、乳化炸藥混裝車時,必須對裝料、混藥、裝車、運輸和裝藥等作業製定安全措施,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2)火工品庫不得超量儲存,不得發放使用變質失效或外部破損的火工品,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點存放火工品,違反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23)火工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製度,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25、違反礦環境保護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還應進行如下經濟處罰:

  (1)礦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及時組織環境檢查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1000元。

  (2)礦屬各單位、各外委單位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環境整治工作不及時,造成環境髒亂差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1000元。

  (3)禁止隨意設置道路,禁止隨意破壞和擾動地表和植被,違反者對責任單位每處(次)罰款500~2000元。

  (4)禁止隨意設置垃圾排放點或隨意排棄垃圾的,違反者對責任單位每處(次)罰款500~2000元。

  (5)礦內建設(技術改造)工程產生的臨時堆土,應采取遮擋、苫蓋、噴水固化等降塵措施,違反者對施工單位每處(次)罰款500~2000元。

  (6)禁止碾壓和破壞礦內一切環境設施的,違者對責任單位每處(次)罰款500~1000元。

  (7)穿孔機等作業起塵設備,應采取降塵措施,違反者對單位每台(處)罰款300~500元。

  26、本辦法以外凡存在影響或威脅安全的危險因素(或危險源)而不整改的,強令冒險作業或冒險作業的,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5000元。

  27、上述各條款對未造成後果的初次違規行為或履職不到位的現象,給與警告,並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給與條款中的處罰,對重複出現的問題加倍處罰。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財務科、安環科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本辦法順利落實和執行。

  第二十六條財務科、安環科收集和聽取各方麵意見,修訂完善本辦法,提高本辦法的適用性和實效性。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製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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