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露天煤礦大氣汙染物治理,防止大氣汙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露天煤礦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氣汙染物包括鍋爐煙氣(主要汙染物為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包括施工揚塵、地麵生產係統煤塵及排土場、采場、煤場、道路揚塵等),煤炭自燃產生的廢氣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礦內所有產生廢氣、粉塵排汙單元和脫硫、除塵、收塵設施。
第四條 安環科是廢氣、粉塵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廢氣、粉塵治理設施運行的監督,負責下達汙染防治任務,負責查找大氣汙染隱患並組織相關部門整改隱患,負責環保指標的考核。
第五條煤炭加工部負責煤場和地麵生產係統煤塵汙染防治及集塵、收塵、噴霧降塵等除塵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調度室負責礦內各道路、區域的灑水降塵工作。
第六條 粉塵的治理
(一)粉塵的排放點主要為煤場、采場、排土場、運輸道路、地麵係統裝車站和破碎站,以及施工、爆破揚塵。
(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汙染的活動時,必須采取防治揚塵汙染的措施,如設置圍布、擋板,施工剝離物加蓋密目網,禁止高空拋灑易起塵的物料等,應避免在大風天氣施工。
(三)避免在大風天氣進行破碎、剝離、爆破、采裝、運輸、篩分、排土等生產作業。
(四)排棄剝離物至排土場時,應及時推平、碾壓,減少排土場揚塵。
(五)礦內運輸道路(尤其是煤場、采場、排土場間的聯絡道路)應定期灑水降塵,清理積累的煤灰,減少揚塵。
(六)地麵生產係統運行時,應保障配套的除塵、收塵設施和噴霧裝置有效運行。
(八)應加強礦內工業場地、道路兩側綠化,排土場到界後,應及時覆土綠化。
第七條粉塵的監測
(一)安環科是粉塵監測的歸口管理部門。應按照環保部門要求,配備足夠的粉塵檢測儀,組織定期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做好監測數據的管理。
(二)一旦粉塵監測濃度超標,應采取有效措施控製粉塵濃度和危害。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露天煤礦環境保護獎懲辦法》予以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露天煤礦安環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