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露天煤礦固體廢物管理,防止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礦區環境景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露天煤礦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和生活垃圾、鍋爐爐渣和爐灰、汙水處理站汙泥、剝離物、廢舊生產物資等。本辦法適用於露天煤礦及各外委單位。
第三條 安環科是固體廢物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固體廢物的排放、處理處置過程,負責下達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任務,負責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指標的考核。
第四條綜合科負責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的維護和管理,及時更壞損毀的垃圾桶,及時對垃圾進行清理,裝車運往指定地點填埋,並防止在運輸過程中造成垃圾二次汙染。
第五條綜合科負責汙水處理站汙泥的清理、處置,不得隨意堆放,應運往指定的地點處置或綜合利用。
第六條鍋爐管理單位負責鍋爐爐渣和爐灰的清理、處置,不得隨意堆放,將爐渣和爐灰裝車運往指定地點填埋或外賣綜合利用,並防止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二次汙染。
第七條各部室和外委單位按照《露天煤礦環境衛生整治管理辦法》負責本轄區範圍內一般固體廢物的清掃、收集和處置管理工作。
第八條一般建築和生活垃圾的處置
(一)辦公區、生活區、煤場、筒倉、外委單位生活駐地均應在固定地點設垃圾存放點。
(二)生活垃圾應統一收集至垃圾桶、垃圾箱或垃圾池集中堆放,嚴禁亂扔丟棄生活垃圾。
(三)嚴禁焚燒生活垃圾。
(四)集中堆放的生活垃圾應於礦指定的地方集中填埋,或運往市政指定的垃圾處理廠處理,嚴禁隨意堆棄或填埋。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應滿足市政和環衛部門要求。
(五)露天垃圾池必須在四周設圍布、擋板等設施,防止垃圾因大風天氣揚起,汙染礦區環境。
第九條鍋爐爐渣和爐灰的處置
(一)爐渣和爐灰易產生揚塵汙染,因集中堆放於鍋爐房灰庫中,嚴禁露天堆放鍋爐爐渣和爐灰。
(二)爐灰和爐渣可綜合利用於建材,鼓勵將爐渣、爐灰外賣,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爐渣、爐灰,應運往礦指定地點填埋處理。
第十條汙水處理站汙泥的處置
(一)生活汙水處理站內的汙泥含較多有機物質,可用於綠化用地,用來改善表土養分。
(二)因剛清理出的汙泥還有較多水分,嚴禁隨意堆放汙泥,防止汙泥滲水汙染環境。
(三)不能綜合利用的汙泥,應運往市政指定的垃圾處理廠處理,不得隨意填埋、堆放處置。
第十一條剝離物的處置
(一)剝離物中的大塊、堅硬的物料,可用於穩定排土場基底。
(二)約30cm厚的表土應單獨剝離和單獨貯存,用做排土場穩定平台、邊坡上的種植土。
(三)剝離物應運往排土場排棄,及時碾壓、灑水,減少揚塵汙染。
第十二條 廢舊生產物資的處置
(一)生產過程中包括報廢的機器設備、工裝器具、備品備件、庫存物資、廢舊鋼材以及各項工程和生產中所發生的邊角餘料、廢舊包裝物等廢舊生產物資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其處置按照《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進行。
(二)廢機油、盛放廢機油的容器屬於危險廢物,其處置必須報經安環科備案,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或處置。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露天煤礦環境保護獎懲辦法》予以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環科負責解釋。